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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适房停车费不归业主无法律依据
经适房停车费不归业主无法律依据

该网址不再展示 · 2007-11-9 9:04:14 · 来源: 新京报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称不能简单认为停车收益归业主所有,有律师表示质疑

  本报讯 (记者马力)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秘书长陈伟近日在中国政府网访谈中表示,在物业费没有调整的情况下,不能简单认为停车收益归业主所有。对此,有律师认为,经适房地面停车费不归业主,没有法律依据。

  物权法实施后,一些业主反映因为占用业主共用道路和其他场所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而主张不交停车费的情况时有发生,一些业主要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以前的地面停车收益。对此,陈伟认为,物权法实施前,没有明确归属的地面车位和没有明确性质的停车收益,如果很简单地采取追讨旧账的方式是不太妥当的。

  同时,他认为对一些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住宅小区,物权法出台前,在测算物业管理总体收入的时候把地面停车的收入是计算在内的,“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制定出的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是偏低的。所以在物业费没有调整的情况下,如果简单认为停车收益归业主所有,不符合当时物业服务费定价的实际情况。”因为,当时定价时已考虑到停车收入的因素,所以价格定得比较低,如停车收益再归业主所有,现在很多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宅小区的管理费入不敷出。

  对于陈伟的表态,房地产维权律师秦兵认为没有法律依据。秦兵表示,物权法对于地面的停车位已经界定得很清楚,经济适用房和低物业费的普通住宅也不例外,地面停车位就是要归业主共有,停车费也自然是。“至于说物业公司会因此入不敷出,那么它可以走人,更换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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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事偷着乐!
2007-11-09 12:35:00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12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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