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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避免医疗纠纷医生就可眼睁睁看病人死亡?
为避免医疗纠纷医生就可眼睁睁看病人死亡?
2007年11月23日09:14  来源: 和讯网 作者:陈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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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讯特约评论

  □每日观察第181期

  11月21日,正义网用富有情感的笔调报道了发生在北京市某医院的一起孕妇死亡事件。这天下午,一名孕妇遭遇难产生命垂危,被其丈夫送进医院,但在随后的3个多小时里,孕妇的丈夫对医护人员、警察和旁观者的各种劝说无动于衷,坚持拒绝在手术单上签字。医院将此情况层层上报给北京市卫生系统各级领导,得到的指示为:如果家属不签字,不得进行手术。最终,医生眼睁睁地看着孕妇在病床上死去。

  感觉得出来,正义网的报道倾向是谴责这位不幸妇女的丈夫,而对医院的种种应急准备工作进行表扬。但在我看来,那名孕妇的死亡,与其说是其丈夫的责任,不如说是医院的责任。

  在这个事件中,问题的关键在于"手术单"的家属签字问题。在院方和卫生系统的人看来,没有家属的签字,手术就死活不能进行,因为无家属签字的手术是"违法"的,医院的逻辑很明显:宁可死人,也不能"违法"。

  那么,让我们首先来看看"手术单"是什么。其实,这个"手术单"也叫"手术风险告知单",或者叫"手术知情和同意书",它的本质是指医疗机构在为患者实施手术前,应当将手术可能面临的风险告知其本人或家属,并征得家属的同意才进行手术。

  我国法律其实并无"手术单"的规定,但国务院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这一规定表明,获得患者或患者家属签字同意并不是绝对的手术前提,在特殊情况情况时,医疗机构负责人或受权者有权决定手术。

  对于"手术单"的性质,有人认为它是手术授权合同,有人认为是患者方知情的证据材料。但不管怎么样,有两点是可以肯定的,一,它表明患者家属知道手术的某些风险并同意冒此风险进行手术,如果发生意外,这就能减轻甚至免除医疗机构和医生的责任;二,它并不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弄清了"手术单"的性质再来分析这起孕妇死亡事件,很多事情就可一目了然。、

  医院以家属没有签字就置病危的孕妇于不顾而拒绝手术,甚至眼睁睁看着她死在病房里,这其实不是为了避免违法,而是怕承担责任。说得不客气一点,医院宁可死掉一个人,也不愿意由自己承担某些医疗风险。这样的行为,完全违背了医疗机构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宗旨,而沦为卫生部门的庸俗处世哲学。

  稍微将此事延伸想象一下就可发现医疗机构的荒谬性:假如某医生或者某医疗机构收治了一个无人陪护的危重病人,按照前述逻辑,岂不是也可以因为没人签名而见死不救?

  从常识上看,剖腹产手术的危险系数并不是很高,在有家属在场的情况,医疗机构将有关手术风险告知家属并征得家属同意再做手术,当然是很不错的事情,这也可以避免医疗机构陷入可能发生的医疗纠纷中。但问题是,对于医疗风险,真正知情的有且只有医疗机构和医生。当家属因为误会或者担心而不敢或不愿意签字的时候,医疗机构有义务做主进行手术。

  对"没有家属签字就不做手术"这一规定绝对化,是医疗机构从自身利益考虑所做的策略性选择。但医疗机构永远不能忘记的是,它的第一职责不是逃避风险,而是勇敢地承担该要承担的风险。面对生死问题的时候,医疗机构必须把人命摆在第一位而置可能的民事责任甚至行政责任于不顾。在这个问题上,任何行政机构乃至法院都无法替代医生的职能,有且只有医生才能救死扶伤。

  北京这家医院和北京市卫生系统的各级官员为了避免医疗机构陷入风险而宁可牺牲病人生命的行为表明,当今社会,卫生界正在陷入一种非常危险的逻辑境地--忘却或者压低救死扶伤的宗旨,而沦为官僚主义和庸俗私利的牺牲品。如此逻辑,受益的是医疗机构和医生,最终受害的是广大民众。

  也许有人会指责我说上述话是"站着说话不腰疼",而我想说的是,当医生以其技术优势垄断了社会的救死扶伤资源时,在生与死的面前,大道理是必须要讲的,即便是站着说话,也一定要说下去,否则,我们的卫生系统很危险,中国人也会很危险!(作者为资深媒体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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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24 00:28:03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95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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