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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名致病人死亡是医生渎职
不签名致病人死亡是医生渎职
2007年11月22日 10:09:22 来源: 浙江在线 [发表评论] [进入论坛]

  新浪网11月22日消息,一名孕妇因难产生命垂危被其丈夫送进北京某医院,面对身无分文的孕妇,医院决定免费入院治疗,其丈夫在医生苦劝3个小时、想尽办法都不肯手术签字,结果导致22岁的孕妇抢救无效死亡。该医院的院长亲自到场、110支队的警察也来到医院。为了让该男子签署同意手术单,甚至医院的许多病人及家属都出来相劝,该男子竟然在手术通知单上写上:“坚持用药治疗,坚持不做剖腹手术,后果自负。”为确认其精神没有异常,医院紧调来已经下班的神经科主任,证实其精神毫无异常。该医院妇产科医生一方面请110紧急调查该孕妇的户籍,试图联系上她其他家人;一方面上报了北京市卫生系统的各级领导,得到的指示为:如果家属不签字,不得进行手术。在“违法”与“救死扶伤”的两难中,医院的几名主治医生只好动用所用急救药物和措施,不敢“违法”进行剖腹产手术。

  笔者感到十分震惊,以曾经做过一段时间外科医生经验和常识来看,认为手术不签名延误性命是医务人员明哲保身,不愿意承担结果的表现。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可能构成违法。

  该医院面对身无分文的孕妇决定免费入院治疗,此举实在难能可贵。为了劝说男子签字按说确实也是千方百计,从医生到院长,从警察到病友,并上报上级部门,似乎也尽力尽责了,无可非议。但在笔者看来,其实是一种救死扶伤的责任缺失,明知到孕妇不手术就有生命威胁,但是却没有一个人愿意承担责任。确实,现在医疗纠纷给医生、医院带来损失甚至是伤害,但作为以“救死扶伤”为天职的医务工作者,为了明哲保身,没有病人家属签字,即使让病人死亡也不实施手术,这不是医务工作应有的职业道德。毕竟,医生的专业知识判断能力肯定超过病人家属,在病人性命攸关的时候应该勇于承担责任,即使最后被不理解,甚至承担赔偿责任,也是应该的。否则,就是渎职,违反职业道德。再说,在现实生活中,各种利益错综复杂,万一遇到其家属就是希望病人得不到救治,如果这样,医生岂不是成了“帮凶”了?

  具体到这件事情上来,认为其丈夫不签字,进行剖腹产手术是“违法”行为,这是一种误解,稍稍懂得一点常识都不会认为这是违法行为,因为抢救性命所作的救治措施,没有家属签名也可以进行的(当然最好是有病人家属签名)。这名孕妇被其丈夫送进医院就已经因难产生命垂危,肯定符合抢救标准的。从法律上理解,笔者认为这种紧急手术属于抢救行为,也符合民法中的紧急避险行为的特征,可以按《民法通则》规定的紧急避险的民事责任执行。在病人的生命权受到威胁的时候,家属的知情权可以被损害。紧急避险包括人的生理或疾病的原因等。我国的紧急避险不仅是公民的一项权利,也是公民道义上的一种义务,甚至在某些情况下是一种法律义务。没有去做就是一种违法行为,笔者甚至认为,相关责任人应该被追究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也规定“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当医疗机构碰到类似患者时,可以由被医疗机构负责人授权的医院总值班或医务部进行手术同意书的签字,科室主任、院长或业务院长批准执行。必要时进行录像、录音存档,同时积极联系患者亲属、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单位,待其亲属等人到医疗机构后再执行告知义务并补签手术同意书。笔者相信,如果按照上述方式进行,即使打官司到法院,医疗机构也不会被追究责任的。
2007-11-24 00:38:52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54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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