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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冷漠戴上“合法”的面具
当冷漠戴上“合法”的面具
——从《妻子难产,丈夫拒不签字手术致死两条人命》说开去

据正义网11月21日报道,北京某医院一名孕妇因难产生命垂危,但其丈夫拒绝在剖腹产手术上面签字,其间僵持时间长达三个多小时,焦急的医生、护士束手无策,医院上报北京市卫生系统的各级领导,得到的指示为:如果家属不签字,不得进行手术。医院的几名主治医师不敢“违法”进行剖腹产手术,最后孕妇及胎儿死亡。
多么令人恐惧的冷漠!还是戴上“合法”面具的冷漠。
什么时候,让家属在手术单上签字成了法律的规定?又是什么时候,家属不签字,医生就不能够根据病情需要进行手术治疗?到底是谁在给病人治病,是医生还是家属?什么时候,家属的被告知的知情权变成了一种义务,变成了决定是否手术的前提?
三个多小时啊!原本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手术,原本可以是两个鲜活的生命,就因为冷漠这原本鲜活的生命远去了,特别是那本该来到这个人世间的小生命,因为冷漠被扼杀在母腹中。三个多小时啊!孕妇在这三个多小时里,要承受多大的痛苦和煎熬。而这一切,都被一个冠冕堂皇的理由给抛到了一边,那就是“合法”。

据了解,让患者家属签的“手术同意书”,早在上世纪80年代初期就开始出现,

随着医患之间纠纷不断发生,2002年8月,国家卫生部出台一份关于《病历书基本规

范(试行)的通知》,其中核准了统一的带格式化性质的“手术同意书”。卫生部出

台这份“手术同意书”,目的就是让患者有充分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医院必须将患者病

情如实向患者或家属说明。任何手术都存在风险,只是大小不同,有些还存在医疗意

外,比如麻醉意外,有时甚至是难以避免的。医疗实践中过去存在过一种情况,即手术

完了,解决了一个主要问题,又带来了某些副影响,甚至出现了意外,这时病人或家属

就说了,我还没同意你怎么就手术。这时,医院该怎么办?签订“手术同意书”目的是

让病人及家属了解手术可能出现的风险,但病人签了字不等于免除了医方的责任,如果

手术造成的差错或事故是由于违反操作规程引发的,医方同样要负担责任。

“手术同意书”不具备民事合同订立的基本要件,并非医院与患者之间的民事合同。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也将“手术同意书”确定为“病历文件” 性质,如该规范第二十四条规定:“手术同意书是指手术前,经治医师向患者告知拟施手术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同意手术的医学文书。”所以说,“手术同意书”更是国家法律及相关规范设定的医院义务,即满足患者知情权的义务。患者的签字也仅是证明医院的告知义务的完成,而非双方合同的签署。至于有些医疗机构在拟定手术同意书时,增加了一些诸如手术出现医疗意外概不负责的内容,要求患者签字,这样做更不符合手术同意书的法律属性。显然,手术同意书不能免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法定义务,更不能免除出现过失后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不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就不给做手术,现在母子两亡谁担责?医本仁术,在信息不对称,患者难以做出合理判断的情况下,用“不签字、不手术”的方式对待患者,不仅冷漠荒唐,也涉嫌霸王条款。
从消息的全文来看,记者注意力重点放在丈夫拒不签字上。是啊,通常在那样的情况下,丈夫是会签字的,那怕是常常是不情愿的。但这个丈夫偏偏拒绝签字,一大群的医生在“合法”的幌子下,也硬是“束手无策”,硬是眼睁睁地看着孕妇死亡。
如果不是冷漠和麻木,道理其实很简单:孕妇难产,要保大人小孩就要做手术。你作为丈夫,我医院尽到了告知义务,你是否签字我都要做手术,因为不手术病人就要面临死亡,手术了却不一定会死亡或者说死亡的可能性很小。你是医生,你的义务就是救死扶伤!
说到此,医生或者医院,是否涉嫌不作为的犯罪?
2007-11-24 00:43:18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63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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