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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的好。其实这里根本的症结就是风险和责任由谁来承担的问题。
通常情况下,病人的家属或所谓的关系人应该承担责任和风险,但当家属无法或混蛋到没有资格承担的时候,我们是否还应该把患者的生命权一味的交付给这个混蛋呢?其实这就是很多人已经在探讨的问题:我们把生杀大权全都交给了家属,是否赋予他过大的权力?
当我们说那个男的是凶手的时候,我们要问:谁是帮凶???????
我们的现实是,所有的人或部门都极力摘干净自己的责任,全然不顾一场谋杀,就在所有警察、白衣天使、政府部门面前活生生的发生!!!这不是失职是什么?
我认为这个风险和责任应该由政府承担。可以借鉴一下国外,比如政府发现家长有虐待小孩的行为,是可以剥夺他们的抚养权的。剥夺之后,监管小孩的责任和风险就自然落到政府头上。同样我们赋予家属权利,不是说这个权力就一味不变,特殊情况是可以剥夺的,这个操作并不难,难的是,政府是否愿意承担这个风险和后果??如果不是政府,谁应该站出来承担???还是所有人眼睁睁看她死去就对了???
如果大家认为那个女的该死,我想我们的社会也到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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