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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新政,大家不要盲目乐观,请见天通苑筒子发的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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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新政”大家不要盲目乐观
1、2007年11月30日,建设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并不等于北京的地方政策也是利好,大家千万不要盲目乐观。当然,建设部的文件,对我们仍然是一个极大的鼓舞。大家请看:
2、2004年4月13日建设部等部委发文《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本办法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经购买和签订买卖合同或协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3、2004年4月30日北京市《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将综合地价款由3%提高到10%,并且新房、老房一律适用这个规定
4、这次会不会重演历史的一幕,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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