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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媒体、法庭:谁更“恶意”
银行、媒体、法庭:谁更“恶意”
易榕/文2007-12-23
给许霆判无期,我有许多疑问。取走ATM上的17.5万确凿无疑,但这更像一场预谋。
无一例外,银行、媒体、法庭都用“恶意”来形容23岁的许霆的取款行为。但“恶意”是蓄谋还是“侥幸”呢?没有任何一家机构有兴趣去追究这个,显然包括法庭。请问什么叫做“趁ATM机出错”?如果是蓄谋,请问ATM机上有何被破坏迹象?如果仅只是侥幸心理,又如何定义“恶意”?
无期徒刑的罪名是盗窃。我们疑问:银行内部挪用、盗窃层出不穷,且数额千万百万,甚至“挪用”几个亿,可是,仅仅死缓而已。如果说对储户负责,请问储户遭受哪方面的危胁更大?17.5万在ATM机上取走,是银行的责任大还是心存侥幸的客户责任大?我想很多储户愿意追究的不是许霆而应该是银行,假如我们对银行有这种权利的话。——都说银行“服务”收费基于商业关系,那么再问为何储户就为何没有这些索赔权力?那些银行内盗贪渎案给商业储户造成的心理情绪破坏请问银行你曾做出过什么补偿?只要存在商业关系,作为用户就有权责成银行不许再发生这类影响精神伤害财产安全的事,可是银行又做到什么了?如果你做不到这些基本安全,你不合格,你就干脆别做银行成不?
盗窃的根源在于许霆缺钱,这是《新快报》的暗示。我们疑问:刚刚还有一条新闻说拥有几十万家产的福建老板,“为检验自身反侦能力迷上盗窃做贼6年”。就是在福州,前不久,也还刚发生过百万家产的富翁“恶意”取走他人卡上的数万存款,可是判的几年,让人无话可说。请问:是否取走的不是银行的钱,是其他储户的钱就可以轻判,而触及银行的就重判?请问媒体为何如此健忘,有钱人也并非因为缺钱才取钱,受过教育的人都理解人存在的侥幸心理,何况不是天天高喊推翻“无罪推定”吗?这种侥幸心理只有在媒体、法庭、银行三方视为一家,视ATM失款为危及自身利益行为,才不约而同指定其为“恶意”。
我们只说:责任在谁?是谁给“恶意”制造了机会,是有意的还是无心的。
取钱后的第二天是星期六,第三天当然是星期天,有蓄谋的“恶意”还留在广州,直到第四天,也就是周一,许霆才离开广州。这里问题大了,我认为银行要杀鸡儆猴,需要制造案例来进行强势管理,显示其权力的绝对力,这时间就是银行故意拖延不处理,以让事件坐实。这就是一个陷阱。
银行当然周末也营业,当然一切的安全与审查机制照旧运作。如果足够大胆,我假设许霆其实很早就被监控,他们等待着许霆的离开,等待着离开制造的“恶意”证据。银行敢说因为人为或者机器的什么故障,很刚好在那两天关闭或者撤除了正常安全措施吗?请银行提出证据自己是在许霆离开之后才发现并报案的。
我认为,ATM机出错,责任就在银行,而其出错导致的钱款流失,这是必然后果之一,银行怎么可以要求任何人为自己的疏忽错误承担责任呢?我只说ATM机为什么会出错,为什么会被人无限度地取款。假如都能这样判,那么我们也可以对银行提出这样的索赔:ATM机是一个恐怖陷阱,且是你防不胜防的陷阱,因此我们强烈要求银行提供ATM机绝对不许出错,不给诱惑提供机会。
——这社会给弱势给穷人提供的人为诱惑与侥幸太多了,以至你非得是圣人才可能始终明哲保身。你听听“恶意讨薪”的说法就清楚了,到底是谁真正的穷凶恶极。况且,既然是ATM机“出错”,又如何称之为“盗窃”呢?逻辑概念根本牛头不对马嘴,正可谓欲加之罪何患无辞,或谓指鹿为马。
很多人反对这种判法,就是基于无数的疑问与困惑。这里就可以看到:银行、媒体、法庭是同一条线的,在近来这种三位一体的联合模式经常出现于案例中。不论是崔英杰案的“烈士”闹剧,还是前不久的拒签致死,都是在舆情上予以丑化,为刑审制造氛围。周老虎事件能为中国媒体找回信誉吗?我想不能,这只是一种转移注意力与制造迷惑的平衡方法,根本上,媒体先行的宣扬变成了法律的前置。
在弱势被监控监视、被研究被设计的社会,你看到的“法治”成果就是:机构与强势始终有能力把握完美无缺的法律程序。越是完美无缺,不正越是绝对没有可能被挑战而志在必得吗?法治法治,你奈权力如之何?新的《劳动法》被质疑能否保护所有劳动者,因为在失业被狂炒的情境中,有谁敢以职业得失去诉求让老板让企业“失利”的自我权利保障呢?所有法治的意义与实质不过如此,如此而已。
可以看到,银行、媒体、法庭的另一方是民众,是网络,是疑问。这两条路径是不同的,结果也不同。因此,同样看到,内盗内腐作为“内部问题”,通常是重抬轻拍,慢慢处理以消化他们的“矛盾”,而来自外部的侵犯,甚或仅只是自己的疏忽乃至故意,则是“果断”,下狠心要处之以极刑。我想,谁更蓄意昭然若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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