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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个回龙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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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商部门解除民宅禁商令!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7日01:44 京华时报

本报讯 昨天,市工商局下发《关于解决无照经营场所及其他经营住所问题的意见》,将住宅楼能否经商的权利交给业主。有关人士认为,这体现了《物权法》关于居民民事自治的精神。

《意见》明确规定,住宅及住宅楼底商房屋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互联网上网服务,生产加工和制造,经营危险化学品等涉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污染环境、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新政策即日起实行,并不溯及以往,已在住宅楼里经营并办理营业执照的可继续经营。

规定:《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要求须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后,再由业委会(居委会)盖章确认。
如果有业委会的,由业委会盖章确认,如果没有业委会的可由居委会盖章确认,没有这两个组织的将无法办理民宅商用。业委会(居委会)应该制定相应的程序和规则。如何向申请者收费,需要与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进行协商,以补偿为原则。

如有业主投诉,工商会对申请人的证明材料进行立案调查。如申请人并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不遵守规定,将定为属于提交虚假材料的行为,工商部门将会立案调查,并根据有关规定撤销营业执照,以及进行相关处罚。

由于民宅的费用较低,一些经营者会选择租民宅经商,这有可能会导致民宅的租金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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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27 09:54:53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15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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