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猪乐园》显示文章详细内容: [展开] [回复] [网址] [举报] [屏蔽]
回龙观杜律师
回龙观杜律师目前处于离线状态
等    级:资深长老
经 验 值:2695
魅 力 值:635
龙    币:4763
积    分:2824.4
注册日期:2006-06-11
 
  查看回龙观杜律师个人资料   给回龙观杜律师发悄悄话   将回龙观杜律师加入好友   搜索回龙观杜律师所有发表过的文章   给回龙观杜律师发送电子邮件      

祁**猥亵儿童案刑事裁定书
祁**猥亵儿童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7)一中刑终字第15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祁**,28岁(1978年×月×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专文化,北京市门头沟区育园小学教师,住×××。因涉嫌犯猥亵儿童罪于2006年6月26日被羁押,同年8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门头沟区看守所。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祁**犯猥亵儿童罪一案,于二O0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2006)门刑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祁**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后,原审被告人祁**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祁**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祁**作为一名人民教师,明知其所教的学生均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儿童,但却利用教学之机,在公共场所学校教室里当众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审人民法院根据祁**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祁**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祁**撤回上诉。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06)门刑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俊燕
审 判 员 赵 建
代理审判员 王 奕
二○○七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潘萌萌


fnl_76207

--
http://www.pceggs.cn/pgComDefault.aspx?ID=6683929
2008-01-08 19:23:06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326次   
 相关文章: [回复]  [顶端] 



  您必须登录论坛才可以发表文章:
 
用户名:   密码:   记住密码:    (忘记密码 注册




版权所有 回龙观社区网 经营许可证编号:京B2-20201639 昌公网安备1101140035号

举报电话:010-86468600-5 举报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