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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辩护过的保安杨wf猥亵儿童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杨wf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指派我担任其涉嫌猥亵儿童一案的辩护人,出席今天的法庭,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现根据本案事实,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首先,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wf涉嫌构成猥亵儿童罪的基本事实,本辩护人不持异议。对被告人的量刑,有以下几点意见,请给与采纳:
一、被告人杨wf所涉猥亵儿童罪,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社会危害不大。
1、本案中,案发前受害人常和被告人一起玩耍,彼此之间较为熟悉。被告人对受害人进行猥亵时,没有使用任何暴力或威胁手段,且实施犯罪时,仅仅是用手触摸受害人的外阴。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书也已经充分证明:被告人没有给受害人造成身体上的任何实际损伤。
2、受害人年龄较小,认知能力极为有限,因此,尚不能感知被告人这一行为的真正意义。被告人的这一行为虽然为社会道德所不齿,但受害人还不会感知到由此带来的真正的伤害,不会对受害人的健康成长造成实际伤害。
二、本案证人,受害人的父母刘hj和曹jl在警方询问“那个保安对你女儿非礼过几次?”“那个保安员对你女儿耍了几次流氓?”时,二人均证实,那个保安(他)说有四五次。由此可见,在受害人的父母发现被告人的猥亵行为并与被告人进行交涉时,也就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之前,被告人不仅已经承认了当天的猥亵行为,而且也如实供述了其余四次猥亵行为。而此前的四次猥亵行为,在被受害人的父母抓获后和报警之前,被告人已经全部如实供述和交待,此时,司法机关还没有掌握。因此,前四次猥亵行为属于被告人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这四次猥亵行为,在本案中显然属于“较重”的部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杨wf没有任何前科劣迹,主观恶性较小,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和坦白自己的全部罪行,积极配合办案人员办案,认罪态度很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1、公安机关的《到案经过》证实:在传唤过程中,杨wf始终予以配合,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行为。
2、被告人杨wf于2007年2月10日,也就是到案后的第二天,即主动向司法机关提交了其《亲笔供词》,在该供词中,被告人杨wf写道,“我追悔莫及。我知道自己错了,给lsj和她的家庭留下了不可磨灭的阴影,同时还害了自己,还有自己的家庭。我现在真的很后悔当初的行为。连我自己都无法原谅自己。如果可能,我愿对lsj和她的家庭作出一定的补偿,来换取lsj和她的家人的一些谅解。以后我一定改正自己的不良习惯。”
3、案发后,被告人所在单位也向司法机关出具《证明》,证实:被告人“日常工作表现较好,无违规违纪现象,并能积极完成队里交办的各项任务”。
4、被告人已被实际羁押四个多月,其本人已经受到了深刻的法制教育,人身危险性已经大大降低。
四、被告人杨wf及其亲属愿意积极地对受害人给与民事赔偿,安慰受害人身心所遭受的伤害。本案中,虽然受害人没有遭受到明显的物质损失,我国法律也不要求被告人赔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失。但尽管如此 ,被告人及其亲属为了最大程度向法律和受害人赎罪,仍愿意倾其所能,给与受害人补偿,并想方设法筹集到了部分赔偿金。对此,请求合议庭量刑时酌予考虑。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综合以上事实和理由,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杨wf虽已涉嫌构成猥亵儿童罪,但其犯罪情节相对较轻,有“类似自首”的从轻情节,犯罪后积极认罪,由明显的悔罪表现,且愿意赔偿给受害人身心造成的损害。鉴于本案的上述事实和被告人的以上表现,本辩护人恳请人民法院本着批评教育为主的人性化的司法理念,尽可能用非监禁刑的方式挽救一个因为一时冲动而失足的青年,对被告人杨wf从轻处罚,判处其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谢谢!
辩护人: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杜永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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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pceggs.cn/pgComDefault.aspx?ID=6683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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