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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甲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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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好的,再与这位朋友交流下看法
1.法律事实
   中国刑法分则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案件事实:“昨晚(2008年一月六日),有消息证实该县(辽宁西丰)公安局已对朱文娜涉嫌诽谤立案。”(依据前款,合法公诉,脱离自诉案。如果公诉失败,张志国还有对《法人》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诽谤案不都是自诉案,而且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西风县公安依法公诉有管辖权。依法办案,犯罪嫌疑人就是藏在中南海也要缉拿归案!!!
公诉的诽谤案件,被诽谤人没有控制权。也可以不晓得。公诉是从
  维护国家利益出发,被诽谤人小不晓得,起不起诉没有关系。
  被诽谤人可以另行进行民事诉讼。
2.这是公诉案件,轮不到张志国起诉。案件早已进入正常的司法
  程序,县公安局的同志是在立案后拿着拘传令去北京依法办案
  取证的。
  拘传是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取证的手段。不是抓捕!
  可以在犯罪嫌疑人所在地进行,调查取证是其目的,而非限制
  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为目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二章第九十二条之规定: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
  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008-02-05 22:44:37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22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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