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等 级:资深长老 |
经 验 值:1594 |
魅 力 值:429 |
龙 币:4930 |
积 分:2331.1 |
注册日期:2002-11-26 |
|
|
|
看到一期的野猪在维权,要告天红!可诉讼理由是什么?
看了维权业主发的宣传单!依我看,单凭商品房买卖的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就去告TH似乎不妥,即“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从法律意义上将,要约邀请对发约人不构成约束,只有要约对发约人方构成约束,因此需要强调“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只有作为合同的附件才对开发商有约束力!如果只是宣传广告,又不会对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经济适用房是政府限价),所以很难视其为要约,并以此为由告TH!
单凭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