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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几点看不明白,请赐教
1,文件标题是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输入指定颜色的文本,注意是已购,但为何还搞得那么麻烦呢,让我看不懂
2,三、本通知发布之日(含)前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按照本通知第二条有关规定执行,产权人原购房时因面积超标交纳的综合地价款予以退还。
(二)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格出售,产权人应按出售价格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出售价格低于指导价格的,应按指导价格作为收取土地收益等价款的基数。产权人原购房时因面积超标交纳的综合地价款在应补交价款中核减。同等价格条件下,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
问题是:以前交的地价综合款等于是涨价了,因为以前是按2600元计算的,按此规定,我的理解是按卖时的成交价乘以10%后再减以前交的部分,这说明该条款是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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