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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日期:2007-1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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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读了建委网上的通知
一、是老房老政策,“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格出售,产权人应按出售价格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出售价格低于指导价格的,应按指导价格作为收取土地收益等价款的基数。”
但是有一点疑问,以前的综合地价款的10%变成了交易价的10%,无形中会多交好几万的税,这样的政策还会有变化么?!以购房人的利益谁来保障,政府怎么这样说变就变!
二、通知中没有明确说明未满5年的老房是否可以通过什么途径变为商品房,是否必须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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