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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铁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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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关注:从2008-02-18起 北京市就即将出台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相关政策公开征求市民意见,大家要积极反馈意见!!
(老房)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格出售,产权人按出售价格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这是什么老办法?老房要按“出售价格”的10% 还叫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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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我给市长信箱提的问题(当时意见很大,言辞有点激烈了)

北京新颁布的经济适用房政策属违法行为!

新政策居然涉及之前已经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用户,这在法律上是不合法的!众所周知,任何法律法规的颁布,都要遵循既往不咎的原则。应该按新房新办法,老房老办法来执行。我们当初在购买经济适用房时,经济适用房与周边商品房差价仅1000元左右,而且当时政策对于经济适用房根本没有这么多的限制,所以人们才会选择经济适用房。如果早知道会有这么多限制,我们当初砸锅卖铁也要去买高价商品房。而现在,政府单方面推出新政策,而且涉及之前已购的经济适用房,这从各个角度来看都是行不通的,完全是违法行为。

我们在购房时,已经和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购房合同,合同为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新政策如果推翻原有合同,则属于政策违法!北京经济适用房业主已经联系法律界人士,准备对政府这一政策进行上诉。

此政策颁布后,北京市政府的威信已荡然无存!


市长信箱答复:

尊敬的锁俊杰同志:

  您的邮件已收到。根据您信中反映的情况,我们已转请建设委员会办理,处理情况将由承办单位按《信访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答复。
  特此告知。

市长信箱
2007年10月11日

建委回复:

您好,来信收悉,现就您信中提出问题,回复如下:
《北京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廉租房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9月底正式出台,但关于经济适用房回购、上市交易等相关配套文件正在制定当中,尚未最终确定,请您耐心等待,届时各大媒体、报纸会有相关报道。
如您对本答复意见不服,可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在30日内到北京市信访办提出复查复核申请。

由此看来相关的具体细则确实还没有出台,所以这个时候我们必须团结起来,一起反应这个问题,给政府压力! 输入想要加粗显示的文本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格出售,产权人按出售价格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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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我给市长信箱提的问题(当时意见很大,言辞有点激烈了)

北京新颁布的经济适用房政策属违法行为!

新政策居然涉及之前已经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用户,这在法律上是不合法的!众所周知,任何法律法规的颁布,都要遵循既往不咎的原则。应该按新房新办法,老房老办法来执行。我们当初在购买经济适用房时,经济适用房与周边商品房差价仅1000元左右,而且当时政策对于经济适用房根本没有这么多的限制,所以人们才会选择经济适用房。如果早知道会有这么多限制,我们当初砸锅卖铁也要去买高价商品房。而现在,政府单方面推出新政策,而且涉及之前已购的经济适用房,这从各个角度来看都是行不通的,完全是违法行为。

我们在购房时,已经和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购房合同,合同为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新政策如果推翻原有合同,则属于政策违法!北京经济适用房业主已经联系法律界人士,准备对政府这一政策进行上诉。

此政策颁布后,北京市政府的威信已荡然无存!


市长信出售价格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格出售,产权人按出售价格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转—————————————————————

以下我给市长信箱提的问题(当时意见很大,言辞有点激烈了)

北京新颁布的经济适用房政策属违法行为!

新政策居然涉及之前已经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用户,这在法律上是不合法的!众所周知,任何法律法规的颁布,都要遵循既往不咎的原则。应该按新房新办法,老房老办法来执行。我们当初在购买经济适用房时,经济适用房与周边商品房差价仅1000元左右,而且当时政策对于经济适用房根本没有这么多的限制,所以人们才会选择经济适用房。如果早知道会有这么多限制,我们当初砸锅卖铁也要去买高价商品房。而现在,政府单方面推出新政策,而且涉及之前已购的经济适用房,这从各个角度来看都是行不通的,完全是违法行为。

我们在购房时,已经和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购房合同,合同为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新政策如果推翻原有合同,则属于政策违法!北京经济适用房业主已经联系法律界人士,准备对政府这一政策进行上诉。

此政策颁布后,北京市政府的威信已荡然无存!


市长信出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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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着脚步声
是你踏着雪花来
2008-02-19 22:23:40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76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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