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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规定里边有很大的骗局
我的理解是, 不管你什么时候签定的购买合同, 只要是这个规定正式实行了, 那么满五年的就,产权人应按出售价格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如果是没有满五年, 就要交:应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这里边只跟规定发布的时候满没有满五年有重大关系, 跟签合同时间没有关系. 举例: 我是2003年4月完契税, 假设规定3月实施, 那么到规定实施, 我签合同是规定实施之前, 可以适用三款, 但三款的第一项就是关于没有满五年的规定, 这个规定又转回到第二款了, 就是说把我算成规定实施之后签合同的一样. 那么按照这个规定, (四)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出售所购住房。产权人应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那就需要较70%. 假设我房子按照政府指导39万卖(好象记得政府的指导价原来是每平米3900, 假设房子200平米) 需要交给政府(39-26)*70%=9.1万. 如果按照满五年的政策, 我需要交39*10%=3.9万. 大家看看政府部门的文件是不是在骗人, 我的房子可能就因为跟政府规定相差1个月, 导致我对给政府5.2万. 大家就看看政府的政策有什么合理的地方. 如果我现在不马上转成商品房.政府指导价格上涨到6000/m2, 那么, (60-26)*70%-60*10%=17.8万. 从这个计算大家可以看出来, 如果你转商品房的时间越靠后,政府指导价格不断提高, 那么你交给政府的钱越来越多. 这样算大家知道这个70%跟这个10%的巨大差距了吧. 另外, 为什么政府要分我的利益的70%呢? 政策的数据是怎么算出来的?
对这个政策强烈有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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