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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迦巴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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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现在有些中介在利用经适房新政忽悠人卖房,我认为新政基本是老房老政策的,大家别被忽悠了,几个有歧义的地方分析如下
我觉得现在有些中介在利用经适房新政忽悠人卖房,我认为新政基本是老房老政策的,大家别被忽悠了,

几个有歧义的地方分析如下

三、本通知发布之日(含)前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按以下规定执行:
这句话怎么理解?
“发布之日(含)前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是说我们买经适房在发布之日前还是说

我们卖我们手头的经适房的售房(也可以说成购房合同,从买房一方看)?
理解A:当初我们的购买合同,如2002年的三期
理解B:现在我们的卖房合同,如2008.1月我把我云趣园的房子卖了,合同签了,房产局备案了
我认为,毫无疑问,是理解A。为什么?
因为如果在办法发布之日前我已经把我的经适房卖了,签了售房合同,在房产局备案了,那这个办法能管

的着吗?那不是白说吗?所以,这个肯定指的是在办法发布前买的经适房都使用,就是10%


五、本通知发布之日后,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家庭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

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视同首次购买和出售经济适用住房,

应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什么意思?举例说明吧:
假如办法今天发布,2月21日,我2月22日买了一个二手经适房,但这个房子呢没有满5年,因为我有购买

经适房资格,我以4000的价格买了,2月23日我把这房子卖了,我想卖8000. ok,那这种情况应按照本通

知的第二条办理。
或者,把这条改成“五、本通知发布之日后,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家庭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

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经济适用住房,之后再上市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视同首次

购买和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应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大家是不是就都理解了?


所以我认为,大家争论或者给政府提意见的焦点应该在于“成交价的10%”,这是和当年的3%,以及指导

价的3%不符合,在这方面,我认为小嘴嘴分析是正确的,不要纠缠于老房新房这个概念了。这次zf肯定是

对之前购买的经适房上市放宽了限制,但是还是和当年购买时的合同不一致。
2008-02-21 13:35:42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102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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