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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oda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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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专业人士看我说的对不对——一个不恰当的逗号,引起了经适房新政规定的歧义!
针对很多野猪读了建委原本之后发现自己的理解和报纸上的报道不符的情况,我反复读了原本好几遍,终于发现了这么一个问题,提出来和大家讨论!
请大家看以下两条的表述: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发布之日(含)前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按以下规定执行:……
大家有没有发现这两条表述有什么区别?——我认为,区别就在于“二”中多了一个逗号,由此,很多人对第二条的理解就是,“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限定的是后面的“上市出售”,而并不是指“签订购房合同”的时间,简单的说,就是“本通知发布之后,房子上市出售,不满5年的按原价出售,满5年的要交溢价的70%”。这里涉及的关键点是你什么时候出售,而并不是你什么时候购的房。
但再看第三条,因为中间没有逗号,所以,我的理解是,“本通知发布之日(含)前”限定的是“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修饰的是“房”,而不是出售的时间。所以,按这一条的下面的具体规定,就是“本通知发布之前买的房子,出售的时候,如果不满5年,按二中的有关规定执行,也就是需要按原价出售;而满5年的,需要交出售价格的10%”。

这“二”和“三”按格式来说,在规定中应该是同等地位的,是对不同情况的具体规定,但如果说,“二”目前的表述方式被认为是正确的话,那么,它的内容和“三”是矛盾的。所以,我个人觉得,很有可能是拟写条款的人中文语法不过关,在“二”里头多点了一个逗号,实际情况应该是没有这个逗号,表达的是“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如果要上市出售,按照以下规定执行……”的意思,这样能跟“三”对应起来!

我想很多报纸就是这么理解的。但愿我的想法是对的,但愿有关部门不会像大家议论的那样,是故意埋陷阱,用文字游戏来欺骗大家!
2008-02-21 13:36:39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40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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