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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回龙观经济适用房业主的一封信
致回龙观经济适用房业主的一封信

为了保护您住房的合法权益,请认真阅读这封信。
北京市建委在继2004年修改了经济适用房转让的政策之后,现在又出台了《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该文件的相关规定对我们广大已购经济适用房业主是极为不公平的。

1999年开始,北京市建设经济适用房,让我们实现了梦寐以求的安居梦,我们真心诚意地感谢政府!与此同时,也不应该夸大我们从政府那里得到的好处,我们受益的多少应该以客观事实来认定:

1、审批面积(70-90m2)内的价格比当时商品房低了10%左右,这就是政府减免的综合地价款的10%所带来的。回龙观的价格是2600元/m2,而当时商品房龙泽苑开盘价也只有3000元。(有这方面材料的请核实下,这个数据是很重要的)
2、审批面积以外我们是完全按照商品房的价格购买的,没有享受任何优惠政策,是商品房的性质。

具体来讲,《通知》中有许多与国家政策相悖的不妥之处: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强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
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规定: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07]27号)的规定:“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一是《通知》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格出售,产权人应按出售价格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同等价格条件下,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

其中:“出售价格的10%”违反老办法中的“指导价的3%或指导价的10%”。

其中:“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违背了老办法,老办法中根本就没有回购规定。

二是产权人原购房时因面积超标交纳的综合地价款在应补交价款中核减。我们认为,根据老办法的精神,超出审批(70-90 m2)以外的面积补已交地价款的部分所获收益应归购房者所有。


现在社会上对经济适用房政策的指责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绝对不是绝大多数经济适用房的业主造成的,政府不应该把我们当成替羊。如果政府当年就出台这样的政策的话,我们会放弃经济适用房而直接选择商品房,请问这个损失政府给补吗?

国家以前实行的福利分房在出售时对土地收益金的规定跟经济房差不多,但为何不执行此政策,难道只是因为享受福利分房的人多为大型国有企业和政府机关的人吗?我们广大经适房业主恳请政府,如果政府想单方面改变经济适用房政策,应该切实考虑到以前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这些人群的利益。我们愿意将当年政府优惠给我们的房价10%的综合地价款加上利息退还给政府,换取把我们的房子的产权改为商品房。得到多少,退回多少,这样才是公平合理的。否则就仍按照老办法执行。

我们认为,如果按照这个办法执行,是会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的,甚至会对2008北京奥运带来负面的影响。

《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公示时间2008年2月18日至2008年2月29日。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电话方式向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住房保障办公室反馈。

  单位名称: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住房保障办公室

  通讯地址: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甲2号天银大厦

  邮编:100031

  电子邮箱:

  电话: 63958811-1(留言)

   63958811-3(传真)

   63958811-0(人工接听)



以上是我搞了一个下午才鼓捣出来的,本人的水平实在有限,还请高人帮忙改改,广泛传播,让更多的人知情,请更多的人去反映。今天我打建委的电话,一打就通了,说明反映的人很少的,我们的利益要自己来维护,希望大家能重视这件事情。要知道,如果这个文件一发布,我们的住房价值起码要缩水1/5,这可能是你几年的工资!!!

另外那些看热闹说风凉话的幸灾乐祸的滚TM一边子去,早晚会有类似的事情发生在你的头上!
2008-02-21 16:33:48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255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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