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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关于交通肇事罪,一般以造成死亡或者多人重伤(3人以上)或者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且无能力赔偿额在30万元以上,并且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时,才能定罪量刑。但在特殊情况下,虽然只造成重伤而无死亡的后果,但只要行为人同时具有前述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的(一)至(六)项情形之一的,仍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这是因为行为人具有一定的主观过错,理应受到法律的惩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还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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