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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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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懂法律,但是我觉得不应该按绿地的价值算标的吧。
因为绿地是公共设施,业主打官司并不是要的绿地的产权,怎么能按绿地的价值算标的呢?我算了一下,如果按1亿元20万计算,律师费是标的值的千分之二。绿地用途改变的侵权是由购房引起的,应该把所购房产作为标的物。一套30万的房,按千分之二算应该是600元,业主应该可以接受。可以采取谁参加诉讼谁按房产价值付费的办法。这样,诉讼主体也明确了,不需要有法人资格的业主委员会,只需要业主个人就可以。但是,这样也有一个问题,如果诉讼的结果是恢复绿地,那么受益的是所有回龙观居民,对出钱的业主不公平。
还有一种付律师费的方法,就是按小时付费。也就是按律师准备资料、谈判、出庭的时间付费。
如果这个官司能打赢,对律师的声誉会有很大的好处。会不会是律师事务所不敢碰天鸿,所以用价格做挡箭牌?建议组织者去找一些专门的房地产网站,一些做房地产的律师常常会在那里办一些专栏,没准那些人里会有人原意接这个案子。
2003-09-26 16:06:41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32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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