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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盲一下
先摘抄一下相关概念,不知道抄对了没有。
盗窃罪在中国刑法中的定义:
一、概念
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本罪的四个主要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即国家、集体所有或者公民个人所有的各种财物。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
3、本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了盗窃行为不构成犯罪。
4、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 、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注意几个方面的问题:
1、盗窃罪与一般盗窃行为的罪限。其区分有数额和次数两个可供选择的标准,只要具备了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其中之一的,就构成盗窃罪,否则,只是一般违法行为。
2、把盗窃自己家里或近亲属财物的行为与社会上的盗窃罪区别开来。这里所指的“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主要指偷窃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的财物,也包括偷窃共同生活的其他非近亲属的财物。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的财物和非近亲属的财物不等于本人的财物,但又与非共同生活的其他人的财物有所区别。
四、本罪的刑事责任
1 、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下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有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为“数额特别巨大”。
首先说,概念和特征我就不大理解了,没定罪呢,就能说非法占有么?非法,合法是不是还不能下定论?行为呢,秘密窃取、多次盗窃,仍然没有解释什么算盗窃,有点循环定义的意思。所以中国的法律很有意思,没有补丁就没有可执行性。
为什么外国这种事都不追究,多得钱的当作发糖果一样,银行重视商誉也不敢多提,媒体当作花边。人家怎么就那么和谐呢?
咱这,死刑也是对的,5年也是对的,无罪也是对的,也不知道什么叫严肃性。
个人与银行之间不过是合同关系,银行一方的疏漏,交易错误,怎么就成了刑事了。
当然,按法律讲,怎么弄都是对的,要不然专家们吵啥啊。可是经常有这样的争议出现,就有点意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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