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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经适房上市办法确定 4月8日为新老房"分水岭"
http://house.sohu.com/news/2008-04-15/457084.html
近日,市建委、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联合发出《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已购经济适用住房5年内由政府原价回购,5年后再上市交易需补交70%土地收益等价款。本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以4月8日为“分水岭”,实行“新房新办法,老房老办法”,即4月8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新房需按新办法执行。这是焦点房地产网从北京市建委获得的最新消息。
去年9月,本市出台《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07]27号)。办法中规定,已购经济适用住房5年内由政府回购,5年后再上市交易需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为了妥善做好新政策和以往政策的衔接,按照“新房新办法、老房老办法”的思路,市建委会同市国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联合下发了《通知》,对经济适用住房的新房、老房再上市交易政策分别进行规定。
关于新房和老房的区分方法。以本《通知》下发之日是否签订购房合同来区分新房和老房。下发之日后签订合同的为新房,下发之日前签订合同的为老房。
关于新房和老房的上市交易政策。对于新房而言,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5年的不得上市,确需上市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购房人按原价购买或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5年后上市出售应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补交金额根据原购经济适用住房时的价格和出售时同地段房屋状况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房价差的70%补交,同等价格条件下,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对于老房而言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5年的不能上市交易,确需上市交易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购房人按原价购买或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5年后可上市交易,补交价款按原有关规定执行,即按上市成交价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同等价格条件下,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
关于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程序。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按原价出售住房的,需履行4道程序:首先是,产权人应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原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其次是,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购房人,购房人放弃购买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确定后续的购房人;第三是,购房人查验房屋和相关资料后,与产权人签订购房合同,支付购房款,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登记买卖双方信息,出具相关证明;最后是,买卖双方持购房合同、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区县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购房人名下,并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记“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需履行如下4道程序:首先,产权人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原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其次,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入户查看,了解房屋状况,确认产权人结清水、电、气、热和物业管理等费用;第三,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指定单位与产权人签订回购协议,支付购房款;第四,区县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凭回购协议及其他相关材料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将回购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指定单位名下,并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记“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按照《通知》规定,《通知》下发后,若购买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5年的二手经济适用住房,再上市出售所购住房视同首次购买和出售经济适用住房,按照新房办法管理。《通知》下发前,购买的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二手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老房办法管理。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按市场价格出售的购房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按原价出售的购房家庭,如再次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重新申请轮候。为方便交易,目前市建委已对区县权属交易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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