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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能的回龙观网啊,急请教关于合同期满有关经济补偿问题??期盼指点明路!!
偶家LD 1999年开始在清华大学某学院工作,期间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
2003年9月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补签起始日期为2002年4月,社会保险从2003年9月开始交起。
目前,LD在清华工作即将满十年,单位为了规避《新劳动合同法》,在有岗位且被评为2007年度优秀员工的情况下,
被通知在2008年6月30日合同期满时,解除劳动关系。在此情况下,我们该如何做才能维护LD的合法权益??
(1)要求单位补缴2003年9月前的社会保险。
(2)提出每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不知可否?
请问还有什么可以做的??
如果单位不同意,我们是依法进行劳动仲裁,还是直接走法律程序??
有没有过来人,烦请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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