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悖论的悖论就是扯淡(2)
>>另外有一些人认为,范突然逃跑,是无可非议的,但是后来为自己辩护,就不对了。
>即使是一个罪犯,也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你可以不同意辩护词,但怎么能认为“辩护的行为本身就不正确”呢?搞不懂。
范当天的举动,当然值得非议,要不然帖主也不会在楼下羞羞鞑靼不得不承认“当然就我个人的意见,范作为一个教师,确实有失职的地方,喊一声让学生一起走,总来得及”,但贴主之所以是帖主,是他一定要再加上一句“不过这与道德没关系,属于技术性的问题”
是不是“技术性问题”,容后讨论,但如果确有失职的话,一点点愧疚是很高的道德要求吗?
而罪犯辩护说更是奇怪,帖主似乎如同堂吉柯德预设了一个风车举人,并向它奋力冲杀,对倒范者批驳范的辩词视而不见,对批驳范的辩护行为却好象“洞若观火”还大呼搞不懂。
靠,偶也搞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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