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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如下:
1995年8月14日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分别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玩忽职守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分别判决:
一、被告人阿不来提·卡德尔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二、被告人陈君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三、被告人努斯拉提·玉素甫江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四、被告人刘竹英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五、被告人蔡兆锋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六、被告人孙勇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七、被告人赵忠铮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八、被告人岳霖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九、被告人赵兰秀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十、被告人方天录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十一、被告人唐健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十二、被告人况丽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十三、被告人朱明龙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十四、被告人赵征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分。
一审判决后,除赵征外13名被告均不服,提出上诉。
1995年9月19日,新疆维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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