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猪乐园》显示文章详细内容: [展开] [回复] [网址] [举报] [屏蔽]
flying_fox
flying_fox目前处于离线状态
等    级:资深长老
经 验 值:2857
魅 力 值:491
龙    币:6498
积    分:3337.7
注册日期:2004-04-07
 
  查看flying_fox个人资料   给flying_fox发悄悄话   将flying_fox加入好友   搜索flying_fox所有发表过的文章   给flying_fox发送电子邮件      

房产公司多“短命” 谁来保护购房者
房产公司多“短命” 谁来保护购房者

该网址不再展示 · 2008-7-14 7:29:42 · 来源: 新京报
  一些房产项目公司的“寿命”仅有几年,“闪电战”留下的后遗症让业主们叫苦不迭。对此,应强化监管,严格项目公司审批,出台专门条例使开发商或者控股企业对消费者负责到底,允许有资质的民间检验机构替代消费者行使专业检验权。

  项目公司林立,在房产界是公开的秘密。出于各种目的和原因,不少房地产开发企业,愿意采用“开发一块地,注册一个公司”的方式来运作房地产项目。而在房子被卖出之后,这种项目公司往往被注销或是变卖,仅青岛一地每年注销的房地产项目公司达100多家(据7月13日《半岛都市报》)。

  俗话说,民以居为安。一套房子对于大多数老百姓来说,是一辈子的事情,但一些项目开发公司的“寿命”却仅有几年。开发商的“闪电战”留下了一堆后遗症,如拿不到房产证、购房承诺成泡影、房子质量没保证、保修期形同虚设等,让业主们叫苦不迭。

  项目公司之所以风行一时,就房地产商而言,原因很简单:一为降低成本,二为便于核算与管理,三为规避风险。但项目公司监管不严,已成为无良开发商的避风港与购房者的雷区。

  项目公司和房产公司都依公司法而成立,国家对两者的管理没有区别,项目公司同样对消费者有法定责任。不可回避的是,由于项目公司存续时间短,成为空壳公司的风险较大,因此,有关方面有必要针对风险另立监管条款。

  为了规避风险,银行监督管理部门对于项目开发公司有专门监管规定:对于依据项目而成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应根据其自身特点对其业务范围、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股东及关联公司的上述情况以及彼此间的法律关系等进行深入调查审核。

  但是,信贷主动权掌握在银行手中,购房之后的消费者却处处被动,没有完善的监管机制,消费者的维权十分困难。

  一些城市出台地方条例,规定“房地产项目公司要以终身消费者服务为本,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各项售后服务得以落实,真正维护购房者的权益,为消费者创造放心的房地产消费和物业管理服务环境。”不客气地说,此类条例形同虚设,根本无法解决消费者维权成本高、维权周期长、无法找到索赔对象种种问题。

  我国房地产开发行业对于消费者的保护一直滞后,一度出现的房屋质量中介机构,最终不了了之,对于房屋质量消费者处于专业上的弱势地位,而目前的质检方式使消费者弱上加弱。要改变这一情况,政府有必要针对项目房产公司出台专门条例,使开发商或者控股企业对消费者负责到底,同时发展房屋质量中介服务,允许有资质的民间检验机构替代消费者行使专业检验权。

  目前房地产企业资金链紧张,项目转让有急剧增加之势。中国土地一级开发网信息显示,5月份的前21天,转让开发项目的信息达到45条,包括一些知名企业乃至上市公司也在转让项目或者股权。这些知名房地产企业只是为了一时周转,项目转让可以伤其一指保全性命。这与炒数套房者出售两套住房缴纳剩余款项的性质相同。

  在房地产行业处境艰难之时,将项目开发公司一笔抹杀并非良策,这相当于抹杀了股权投资的重要市场,但是,如果任由开发商钻项目开发公司的空子,产生房地产业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也不是市场健康发展的要求。惟一的办法是亡羊补牢,扎住市场的篱笆。放任矛盾激化,使消费者与房地产业的市场化为敌,最后由政府取消项目开发公司了事———这是常用的处置手段,也是非常糟糕的处置手段。

--
没事偷着乐!
2008-07-14 11:33:06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296次   
 相关文章: [回复]  [顶端] 



  您必须登录论坛才可以发表文章:
 
用户名:   密码:   记住密码:    (忘记密码 注册




版权所有 回龙观社区网 经营许可证编号:京B2-20201639 昌公网安备1101140035号

举报电话:010-86468600-5 举报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