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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海长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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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科“亿元罚款” 戳中房价死穴的终极"绝招" (估计王石捐款门惹的祸!)
焦点房地产网 house.focus.cn 2008年07月31日11:34 焦点博客 杨少锋 (个人主页)


  早上看到《上海证券报》一条消息,万科南京项目“光明城市”因涉嫌价格违规面临近亿元罚款。消息内容如下:

  2003年8月,国内地产龙头企业万科在南京以4.5亿元的价格拿下近200亩的河西光明城市地块,楼面价2200元/平方米。到去年4月,万科开始销售光明城市第3期(即最后一期)的8栋物业,借助一路上涨的房地产大势,彼时的8楼住宅最高销售价格摸至万元以上。而根据部分业主的说法,销售人员当时的介绍是,最后两栋位置最好的“楼王”价格一定继续上涨。


  但此后,所谓的两栋楼王却迟迟没有开盘。有传言称,万科可能将两栋楼以7000元至8000元/平方米的价格通过“团购”方式卖给某企业。但该说法遭到万科的否认。


  根据目前市场情况,明明可以卖到万元以上的楼盘为何迟迟不开盘,或以低价促销?根据多方证实,万科此举源于南京“一房一价”的核价制。


  去年5月,南京市物价局出台“一房一价”政策。根据规定,经价格主管部门核价已开始销售但尚未销售完毕的项目,其项目综合平均销售价格不得超过核定基准价加规定的浮动幅度,并遵循楼层、朝向、环境等差价代数和为零的原则。尚未销售面积部分实行“一套一价”制,最高价格应低于2007年5月14日前该楼盘实际成交的最高价格。


  按照南京物价部门“政府指导价”的相关规定,商品房作价办法的基准价格(元/平方米)=成本+利润+税金。其中,对于利润的要求是“经济适用住房的利润按照不超过基数的3%计算;普通住宅商品房的利润按不超过基数的8%计算”。同时,普通住宅商品房价格的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5%。


  根据上述规定,南京市物价局于去年4月9日便给万科光明城市三期发了“商品房价格的批复”,按照批复,该项目10幢楼的住宅商品房基准价格为7360元/平方米。算上5%的上浮幅度,10幢楼整体平均价格不得超过7728元/平方米。批复文件中明确表示:“若成本发生较大变化,价格需作调整时,必须重新申报。”根据这一规定,以南京市物价部门审批,万科光明城市(三期)住宅商品房基准价格为每平方米7360元,销售价格可在基准价格基础上最高上浮5%。因为已经几乎售罄的前8栋物业均价高达8450元/平方米,若继续按照物价局指导价定价,最后两栋楼王价格须低至3900元/平方米左右。


  如果物价局不改变政策,那么万科试图通过“楼王”牟取巨额利润的想法将彻底破灭,同时还将面临前期业主的巨大压力,消息称“前8幢近千名业主认为自己被欺骗,联名要求南京万科需要向近千名业主公开道歉,并双倍退还房价的15%,共计1.7亿元。”


  5月份,突然有传闻称三期最好的2幢景观“楼王”,可能正在与一家企业密谈低价团购。坊间称团购价格大约在8000元/平方米左右。


  通过关联企业的团购,然后再将现有房源变成二手房,由于物价局的规定并不涉及二手房,此举当然能够规避相关规定。如果物价局坚持原则,这恐怕也是万科唯一的出路。


  据说,万科试图通过重新核定地价价值和成本的方式提高价格,但提出的理由通通被物价局所否定。


  万科“光明城市”最终结局如何,我们还将拭目以待,但是南京物价局的“一房一价”政策,毫无疑问是戳中房价死穴的终极绝招。


  “商品房作价办法的基准价格(元/平方米)=成本+利润+税金。其中,对于利润的要求是“经济适用住房的利润按照不超过基数的3%计算;普通住宅商品房的利润按不超过基数的8%计算”。同时,普通住宅商品房价格的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5%。”这个规定有其合理性,也有其浓厚的行政色彩,早在政策出台当初,笔者就密切关注。


  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在一个几乎完全市场化的行业进行政府定价,自然是违反了相关的原则,在法律角度上是找不到依据的。关键的问题,在于两点,一是“普通商品房利润不超过基数8%;二是规定自政策出台后尚未销售面积部分实行“一套一价”制,最高价格应低于2007年5月14日前该楼盘实际成交的最高价格”。直接由政府来规定一个行业的利润率显然是靠不住的,这点,也导致了政策出台之后的巨大争议,可以预见,有着良好的高层关系的万科决不会束手待擒,最终很可能交一些罚款了事。


  但是,从这个政策对“光明城市”项目的杀伤力可以看出,“价格管制”对抑制房价来说是绝对的一个杀手锏。


  回想起07年任志强(任志强博客,任志强新闻,任志强说吧)同广州市市长关于“房价是由市场说了算还是市长说了算”的争论,笔者当时曾经做过评论:


  “——我承认,作为商品,房价首先是由市场决定的,然而,如果这个商品成为一种暴利,或者存在囤积房源、哄抬物价行为的时候,政府是有权利进行干预的,正如方便面涨价一样。如果大米一斤卖一百元,政府应该不应该管?市场允许一个行业拥有一定的利润,但是这种利润是有一个合理的范围的,所以政府才设立了物价局。需要强调的是,美国之所以出台《反垄断法》,其根本目的是保证一个行业合理的竞争性,以确保消费者能够有着一定的选择权,市场化是有前提的,这个前提就是市场必须是在规则内健康的运行,超过规则就必须挨板子。所以当房价在房地产市场正常运行的时候,是应该市场说了算,但如果出轨太多的时候,市长是可以作为一个职务代表政府(请记住,市长不一定代表个人),是有权利对房价说了算的。”


  问题只在于,合理的利润该是多少?我想,如果只是8%,恐怕现在的开发商不用调控,三分之二都将逃离房地产行业。除非国家宣布将房地产行业列为限制性行业,并出台法规规定细则。如果是100%,这个行业恐怕也会完蛋。


  如果南京物价局把相关规定改一改,规定房价在核定价格基础上,每一次价格浮动都需要报备,浮动比例不得超过同期物价上涨幅度,每年不得超过一定次数,也许规定会合理很多。当然,核定的底价,也许调整到15%-20%左右会比较合理。而制订政策之前,在人大举行听政会,然后以立法形势给予确认法律地位,或者,实际操作上会更合理一些。


  实际上,执行价格报备制度,笔者一直认为是抑制房价暴涨的一个非常有力手段,除了南京之外,福州也在执行相关的政策,这两个地方的物价局,敢为天下先,勇气实在值得嘉奖,但是,作为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如果制订政策的时候,更多考虑市场实际,以市场的准则而不是行政的准则来指导政策制订,也许更容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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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31 23:40:12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36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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