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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到上海会见杨佳时受阻 - 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9月3日晚,杨佳父亲杨先生在电话中告诉我说,原委托的北京熊律师、孔律师在3日到了上海并去了看守所,看守所人员没有同意让他们会见杨佳,要他们去找上海市二中法院。两位律师打电话到二中法院找杨佳案审判长王法官,但接电话的人说,王法官外出有事了。

杨先生说,为了使看守所相信,两位律师是自己所委托的,他去了当地派出所开出了与杨佳是父子关系的证明,同时还去公证机关办理了公证授权委托书。

我以为,看守所这次拒绝杨先生委托的律师会见杨佳,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按照新修订的《律师法》规定,被告人的近亲属委托的律师去会见,是不需要经过司法机关批准。

杨佳一审被判处了死刑,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除了他本人有权提起上诉,他的近亲属、辩护人也可以代他提起上诉。由于近亲属和辩护人代为提起上诉,需要经过被告人的同意。

如看守所不让近亲属委托的律师去会见被告人,又怎么知道被告人不提起上诉呢?又怎么让律师相信杨佳会拒绝父亲委托的辩护人呢?

会见受阻后,两位律师应去向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政法委投诉上海市看守所侵犯律师会见权,违反律师法的行为,尽管投诉不会有什么作用。

杨先生委托北京律师去会见杨佳,征求杨佳是否同意自己聘请的律师为他上诉,这给上海司法机关又出了一道难题。

在这道难题面前,也许他们又会如上次一样,以杨佳不同意父亲委托的律师,以杨佳母亲委托了谢律师担任一、二审辩护人为由予以拒绝。

我分析,上海司法机关不会阻挠杨佳上诉,但很有可能不愿意北京的律师做辩护人。因为律师有权查阅、复印案卷资料,这样一来他们就会担心律师会向媒体通报案情了。

这是一个死刑案件,被告人必须要有辩护人。如果没有委托辩护人,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只要杨佳提起了上诉,上海司法机关很可能还是会想方设法让本地律师做他的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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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所畏惧,什么都不在乎
2008-09-04 10:29:50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24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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