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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外交部发言人姜瑜答三鹿奶粉事件 ---- 看看我们的发言人是如何睁眼说瞎话的,愤慨!!!
剖析外交部发言人姜瑜答三鹿奶粉事件
2008年9月16日,外交部发言人姜瑜就三鹿奶粉事件答记者问。
值得注意的是,外交部网站分别在《2008年9月16日外交部发言人姜瑜举行例行记者会》和《外交部发言人姜瑜就三鹿奶粉有关问题答记者问》两个标题下披露了姜瑜就三鹿奶粉事件答记者问的内容,而新华网时政频道只报道《外交部发言人姜瑜就三鹿奶粉有关问题答记者问》的内容,没有报道《2008年9月16 日外交部发言人姜瑜举行例行记者会》中姜瑜就三鹿奶粉事件答记者问的内容。
《外交部发言人姜瑜就三鹿奶粉有关问题答记者问》中,记者问:“有报道称,中国政府在得到新西兰政府向中国政府高层通报后才获悉三鹿奶粉问题并采取措施,请证实。”姜瑜答:“9月9日,中国国家质检总局和商务部分别接到新西兰方面有关三鹿奶粉问题的通报。在此之前,中国有关地方政府已掌握了有关情况并采取措施。中国中央政府在接到地方政府通报后,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并作了相关部署。”
思宁剖析:据《联合早报》报道,新西兰总理克拉克透露,她9月5日得知中国河北地方当局拒绝拥有三鹿集团43%股份的恒天然关于中方应回收有问题的三鹿产品的要求,三天后,她就下令新西兰官员越过河北地方当局,知会北京有关部门。因此,姜瑜说“9月 9日,中国国家质检总局和商务部分别接到新西兰方面有关三鹿奶粉问题的通报”,在时间上基本吻合。姜瑜紧接着的话则故意模糊了具体时间和“措施”的含义,显得无法自圆其说。她说“在此之前,中国有关地方政府已掌握了有关情况并采取措施”,这是以含糊的“措施”字眼来拒绝克拉克对河北地方政府的批评。姜瑜所说的河北地方政府在9月9日之前“采取措施”是否包括向中央政府通报呢?按照新华网9月16日电《“I级响应”发出以后——中国政府全力处置“三鹿奶粉” 事件》的报道,“9月13日,党中央、国务院启动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响应机制”。如果这个“响应机制”就是姜瑜所说的“应急机制”,则“中央政府” “接到地方政府通报”的时间应该是9月13日之前的9月12日。这就说明河北地方政府在9月9日之前的“采取措施”不包含向中央政府通报,可能拖到9月 12日才通报。河北地方政府的“采取措施”有向中央政府隐瞒问题数日之嫌。而国家质检总局和商务部9月9日就接到新西兰方面的通报,中央政府拖到9月13 日才“立即启动应急机制”,未免太不“立即”了。
新华网没有报道的《2008年9月16日外交部发言人姜瑜举行例行记者会》文中,记者问:“据报道,新西兰政府曾经就三鹿奶粉的问题向中方反映情况。这是什么时候发生的事?中方如何回应?之后采取了什么措施?”姜瑜答:“关于三鹿奶粉事件,有关部门近期发布了很多信息,国务院新闻办也将就此举行记者会。中国政府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一直采取高度负责任的态度,对此事件高度重视,有关部门迅速采取有效措施,依法严肃处理,并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和质量监管体系,切实保障食品安全。有关的具体问题,我建议你向主管部门询问。”
思宁剖析:联系姜瑜关于“中国中央政府在接到地方政府通报后,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并作了相关部署”的说法,姜瑜的回答是要否定新西兰政府通报与中央政府“回应”之间的因果关系,即否定新西兰政府“反映情况”的通报的作用。可是,姜瑜宣称“中国政府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一直采取高度负责任的态度……”则显得大言不惭,令人难以置信,以致连新华网似乎都不好意思报道姜瑜这番自夸。请问:2008年1月8日,“中国政府”把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颁发给三鹿集团“新一代婴幼儿配方奶粉研究及其配套技术的创新与集成项目”是“一直采取高度负责任的态度”吗?国家质检总局向三鹿集团颁发婴幼儿配方乳粉国家免检产品证书,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免于各级政府部门的质量监督抽查”(见《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是“一直采取高度负责任的态度”吗?姜瑜是区分了“中国有关地方政府”和“中国中央政府”概念的。也就是说,“中国政府”包括了“中国有关地方政府”和“中国中央政府”。因此,即使大胆假设中央政府“一直采取高度负责任的态度”,也不能否认有关地方政府没有“一直采取高度负责任的态度”吧?
2008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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