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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一台笔记本引发的冤案本不该发生
作者:韩涵

女大学生黄静因为买了台“问题”华硕笔记本电脑,向厂家索赔500万美元,涉嫌“敲诈勒索”被逮捕关押,失去长达10个月的人身自由。所幸,检察院认为黄静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终不予起诉,黄静得以走出了这场维权的“噩梦”(10月27日《京华时报》)。

500万美元,这一天价索赔或许是不尽合理的,然而,不论黄静及其律师动机如何,都不能改变一个事实:这场天价索赔只是一场单纯的民事纠纷。是否该赔、赔多少,理当通过由黄静和华硕方面之间的平等协商,谈不拢大可法庭上见,无论如何都犯不着让公权力介入。

一台笔记本引发的冤案,本不该发生。华硕称其受到敲诈勒索,然而黄静在与华硕交涉过程中保存了许多重要证据,例如黄静律师对交涉过程的录像,公证部门对“问题”华硕笔记本电脑使用不允许销售的样品处理器的认定,种种证据都可证明黄静的“清白”。并且,在整个消费维权过程中黄静及其律师并没采取非法的手段,他们虽然以在媒体曝光“威胁”华硕,可公民诉诸舆论为自身利益撑腰,合情合理且合法,属于正大光明的维权手段,更何况厂商欺诈消费者属于事实,因此黄静的行为根本不属于《刑法》274条规定的敲诈勒索罪中的“要挟”或者“威胁”;黄静也没有达到什么非法目的,没有任何法律规定消费纠纷索赔超过某个数额就能构成犯罪,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双倍返还的数额,但是赔偿数额并不是定罪的依据,民事纠纷的协商是自愿的,赔偿数额并无标准可言,漫天要价实乃寻常事,根本谈不上违法。

可以相信,只要警方不偏信一面之词,而是认真搜集事证,听取双方的意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柔弱女孩黄静不该经历这场“冤狱”的磨难。此前,黑龙江、辽宁等地也发生过类似事件。此类案件均给相关公民造成极大的伤害,如此将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反而有益于社会公共利益的消费维权行为,动辄当成犯罪打击,与法治的精神完全悖离,它给原本就极其艰难的消费者维权,蒙上一层浓重的阴影。

天价索赔变“敲诈勒索”,对此,立法机关要引起警惕,国外法律对敲诈勒索都有很明晰的规定,包括暴力威胁、强制他人签字等,而我国《刑法》有关规定则相对简单,鉴于此,建议立法机关对相关法条进行完善,防止定罪扩大化,威胁公民正当权利。另外,司法部门需要对自身存在的粗糙的办案作风进行检讨,慎重对待权利,恪守公权力与私领域的界线,避免重蹈覆辙。

□韩涵(北京 媒体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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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所畏惧,什么都不在乎
2008-10-28 14:09:54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28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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