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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日报:深圳“亿元公安局长”受审 检察机关以涉嫌玩忽职守罪 受贿罪对陈旭明提出公诉 涉案金额为6万元人民币 公众强烈质疑
核心提示:28日下午,深圳“舞王”大火涉案警察,龙岗区公安局副局长陈旭明将受审,目前暂不知法庭是否容许媒体旁听。此前深圳官方称其仅受贿6万引起公众质疑。律师分析称按玩忽职守及受贿罪名量刑,如果陈旭明退赃,最多不会超过12年有期徒刑。
相关报道:深圳官方称"亿元资产副局长"受贿仅6万
广州日报11月28日报道 今日下午,“舞王”大火烧出的“亿元副局长”陈旭明一案将在深圳市盐田法院开庭审理。检察机关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对陈旭明提出公诉,其中涉案金额为6万元人民币。
目前暂不知法庭能否容许媒体记者旁听庭审,本报今日会继续关注此事。
指控事实
两次被宴请三次接受好处
记者昨日从盐田法院获悉,今日下午2时30分,“亿元副局长”陈旭明将在盐田法院开庭受审。
根据目前检察机关公布的信息,现已查明,犯罪嫌疑人陈旭明在任龙岗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并兼任查处整治歌舞娱乐场所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期间,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舞王俱乐部无证无照经营且存在涉毒、小姐陪侍等诸多违法行为,在开业一年时间内就发生各类治安和刑事案件24宗,直至发生特大火灾事故。
陈旭明曾两次接受舞王俱乐部负责人王静的宴请,并分3次收受王静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6万元。
盐田区检察院认为陈旭明涉嫌玩忽职守罪和受贿罪,对其提起公诉。
仕途经历:
奋斗20年爬上副局长位置
陈旭明于1970年5月出生于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县。儿时随父母举家迁往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曾就读于平冈中学。1989年开始,在宝安县当招聘民警、办事员,4年后升任龙岗分局龙新派出所负责人、副所长。1998年调任宝岗派出所负责人、副所长。2001年到2003年担任龙岗分局龙岗派出所副所长、所长。2003年调到龙岗分局担任治安科科长,2006年升任龙岗分局副局长,分管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保安工作,联系布吉警署和布吉、坂田、南湾街道各派出所。
从宝安县的招聘民警算起,陈旭明在深圳公安系统先后工作了20年,完成了一届布衣到处级干部的身份转换。
案件幕后:
曾被带到东莞接受刑事调查
在“舞王”事发前,陈旭明曾被树立为一个正面的公安形象,今年春节时的一篇报道中称,“2月11日中午时分,正在参加‘1002’警卫任务的副局长陈旭明突然接到母亲打来的电话,通知其父亲突发病危,要他尽快赶回家中。陈旭明强忍着内心的痛楚和焦虑,一直坚守在警卫现场直到警卫任务结束后,才急急忙忙赶回家中。但遗憾的是,他终究没来得及见上父亲的最后一面。”
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舞王俱乐部发生特大火灾事故后,国务院成立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参与调查。最高人民检察院同时成立了深圳“9·20”特大火灾事故调查组,同步介入调查事故中的涉嫌职务犯罪问题。
据知情人士透露,陈旭明迅速被公安机关控制,并被移送到东莞接受调查审讯。后来由深圳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后,指定盐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网络质疑
在深圳为了6万元就受贿?
前日检察机关公布“亿元副局长”陈旭明涉案金额为6万元人民币后,网友给予强烈质疑。
在几个门户网站的论坛上,很多网友就此事发表意见。一位网友说:“深圳那边消费如何高我不想说了,比我有见识的人多了去了,我只想说一句,在深圳为6万元就去受贿?”
另一网友说得更刻薄:“不准污辱我们的局长,你当打发叫花子呢,才6万元就帮你办那么多事?”
律师说法:
陈旭明“徇私舞弊”应重罚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思鲁律师认为,陈旭明两罪并罚,量刑不会超过12年。
王思鲁称,我国《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玩忽职守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舞王”大火死亡44人,显然属于“情节特别严重”,陈旭明的行为也构成了“徇私舞弊”,因此,应该从重处罚,即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受贿6万元,如果退赃的话,最多也就判两至三年,两罪并罚,陈旭明的量刑也就在十年至十二年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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