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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葬”母亲是一份怎样的沉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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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以前,美国某个小镇,法庭审理一起抢劫案件。年逾古稀的老妇,在陈述犯罪的经过时说,女婿死了,女儿失业,她需要养活两个外孙,她没有钱买东西,只好去抢面包。法庭判老妇有罪,处罚金1.5美元,拘留24小时。宣判完毕,镇长站起来对在座的人说:“这位女士犯抢劫罪,罚金1.5美元,在座的各位,请你们每人缴纳罚款1美元,作为失职的处罚——我们在为这个小镇的人民服务,却让她们因为饥饿而去犯罪。”镇长脱下礼帽,带头放进去一美元,大家也都纷纷掏钱。然后,镇长把满满的一帽子钱交给老妇人,对她鞠躬说:“对不起。”如今,中国一位儿子因为没钱安葬母亲,走投无路、被逼无奈,只好选择“水葬”的办法,他却被刑拘,还很有可能被判刑。我说,这真是稀饭锅里下铁球——混蛋到底,这真是乌龟屁股拴绳——扯王八蛋(淡)。
《海峡都市报》11月29日报道:两个麻袋套着一具女尸,袋子里装着3块石头。南安市码头镇大庭村黑石潭,这具女尸大白天惊现河岸边。杀人抛尸?南安市公安局专案组民警,艰苦排查9天后,疑案真相大白,更让人辛酸不已———28岁的安徽外来工王小喜(化名)的66岁母亲猝死租房中,拮据不堪的他,含泪将遗体装在麻袋里,沉尸“水葬”。王小喜随即被以涉嫌侮辱尸体刑拘。
我对刑拘王小喜百思不得其解,觉得这简直是狒狒管猩猩叫妈妈——大错而特错啦。假如王小喜把母亲的尸体在郊外挖个坑埋了,充其量也就是违背了火化的政策,而他“水葬”母亲就是犯法,这是什么混账逻辑呢?如果“水葬”是侮辱尸体罪的话,那屁也不能乱放啦,有人放屁的话,警方是否要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刑拘他呢?根据我国刑法第302条规定,盗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在一般的案件中,最明显的侮辱尸体的行为有:公然损坏、焚烧或猥亵尸体。傻子都能看明白,王小喜根本就没有没有侮辱尸体的主观意图,也没有侮辱尸体的行为,不构成侮辱尸体罪。仅仅是迫于无奈,为自己的亲人选择了不同的安葬方式,他根本就没有罪。既然如此,我就不明白啦,当地警方莫非是依据酆都城,或者是龙宫的法律刑拘王小喜的?由是观之,当地警方简直就是癞蛤蟆跌粥锅——说他们混,他们还一肚子气。
俗话说:“生无立锥之地,死无葬身之地。”这是控诉那万恶的旧社会。然而,如今有些穷人“上无片瓦一间,下无耕地一垅”,生活在饥寒交迫之中——活不起;亲人死后丧葬费非常昂贵无法承受——死不起,这怎能不让人泪流满面、嚎啕大哭呢?呜呼,前几天,有人因为治不起病而故意进监狱;现在,有人因为没钱火化死人而选择“水葬”,这是稳定吗?这是文明吗?这是和谐吗?因此,各地都应该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大力发展经济,尽快改变这种令人痛心疾首的局面,造福人民,稳定社会。否则,还如何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呢?这是一个大是大非的问题,公仆们是否应该扪心自问、羞愧万分呢?我想,很多的公仆们一定会无动于衷、置之不理,因为他们的“乌纱帽”不是群众给的。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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