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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情况跟你一样,我已经咨询过律师了,供参考
情况分析:
<北京劳动合同规定>
第40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该于合同到期前30天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第45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的,视为续延劳动合同,
所以你与单位实际上已经将此合同续订了,由于原合同到期日为11/8,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该在一个月内补签,也就是说应该在12/7前办理续订手续,分析可能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1. 单位在12/7前续订合同,如果劳动者不续订,则没有任何经济补偿.
2. 单位在12/7前明确送达不续订合同通知了,则须赔偿金额如下:
(1) 经济补偿金: 自2008/1/1起算至2008/11/8,不足一年,计一个月工资补偿金(用前12个月平均应得税前且未扣社保前的工资总额/12)
(2) 未提前30天通知的:代通知金
等于合同到期月的上个月即10月份的工资总额(同上标准)
3. 如果单位在12/8之后提出续订合同的,则须从12/8起至合同订立日支付双倍工资,无其他补偿.
4. 如果单位在12/8后提出续订合同的,但劳动者不续订的, 则须从12/8起至合同订立日支付双倍工资,且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同上2.1)
5. 如果单位在12/8后提出不续订合同的,视为非法解除,则须赔偿金额如下:
(1) 从12/8起至用工截止日支付双倍工资,
(2) 赔偿金(年资要从用工之日起计算,4年则为4个月工资再*2倍=8个月工资,工资基数计算标准同上2.1)
6. 如果单位在续订劳动合同后提出裁员的,分两种情形:
(1) 裁员有经工会讨论,公告且报劳动局批准,方为合法裁员, 须赔偿金额如下
A. 经济补偿金: 年资要从用工之日起计算,4年则为4个月工资=4个月工资,工资基数计算标准同上2.1)
B. 未提前通知的:代通知金
从送达裁员通知日至实际解除劳动合同日计,若少于30天的,则每少1 天加付1天工资(例: 12/20送达通知,于12/31解除,则须补30-11=19天工资)
C 若是在12/8后裁员的须支付自12/18起至用工截止日的双倍工资(同5.1)
D 裁员后六个月内重新招工的,原裁减人员有优先录用权.
(2) 裁员决定未经工会讨论或者未公告或者没有报劳动局批准,则为非法裁员, 按上述5之非法解除标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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