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等 级:居民 |
经 验 值:29 |
魅 力 值:28 |
龙 币:49 |
积 分:40.3 |
注册日期:2009-02-05 |
|
|
|
香港一操纵飞机模型失控致友瘫痪,法官使用《民航條例》,认为模型飞机也是“飞机”
一名男子去年在將軍澳空地玩模型飛機,其間,遙控直升機突失控,機翼擊中友人頭部,致其左半身癱瘓。該名男子昨於觀塘法院被裁定一項危害他人或財物安全罪名,被罰款5千元。這是首宗因操控模型飛機傷及他人,而被引用《民航條例》控告及被定罪的案件。
被告陳敏健(40歲),現職麵包師傅,早前經審訊後,昨被裁定一項危害他人或財物安全罪成。溫官形容案件十分不幸,指責被告犯案罔顧後果,與酒後駕駛的結果同屬災難性,然而無論法庭對案件如何判決,對案中的受害人也是沒有任何幫助。
未顧及他人安全須負責溫官在裁決時指出,被告作為遙控飛機活動的參與者,理應知道活動存在一定的風險,遙控飛機具有馬力及重量,假若因機件故障或操作頻度出問題,突然失控下墜,可致聚集在飛行航道附近的人群受到傷害,所以
操控者在參與活動時必須專注謹慎,但被告明知有觀眾在場,卻沒有令遙控飛機遠離人群,或留意有否偏離航道,並及時警告在場人士,最後鑄成大錯。
溫官續指被告選擇操控模型飛機享樂,卻沒有負上顧及別人或附近物件安全的責任,情況如駕駛者為求駕車的方便與樂趣,而沒有負責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一樣,被告的態度顯然是罔顧後果而犯案,他亦因此要負上應有的責任。
手控飛行器亦為「飛機」
由於溫官早前曾質詢《民航條例》對「飛機」一詞的解釋,經控辯雙方陳詞,溫官接納控方所指,根據有關條例,有機師駕駛或人手操控擁有飛行器的飛機,均可解釋為「飛機」,所以亦包括涉案所指之遙控飛機。而案中引用《民航條例》控罪則指,任何人不得因罔顧或疏忽,而危害他人或財物安全,一經定罪,最高罰款5千元。
案情指去年1月13日,事主羅國華(45歲)在將軍澳駿宏街觀看一架正飛行的遙控飛機,其後走近也正在操控遙控飛機的被告,但該架重近7公斤的遙控飛機突然急墮,撞傷事主。
事發雖逾1年,但被遙控直升機擊傷的羅國華(45歲),至今生活仍大受影響,左半身癱瘓。他滿意法庭的裁決,認為事件可還他公道,而今日剛巧是他的生日,判決正好是生日禮物,但因行動不便,他不會與妻子外出慶祝。稍後,會與律
師研究是否循民事向被告索償。羅坦言,至今仍不能原諒被告。羅昨透過電話談及意外時,仍不時失聲痛哭,並對被告辯稱是他搶去遙控器致生意外,忿斥是砌詞狡辯。他透露被告已非第一次危險控制遙控直升機,他也有作出勸告,但未有理會。
羅稱當日受傷後接受長達10小時的手術,心臟停頓了兩次,流失2公升血液,現時右邊頭骨被削去,是「無腦」人士。雖然生活大受影響,但為了妻子和2名分別12歲和9歲的女兒,他會積極面對未來。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