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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存300万到期提款遭银行拒绝 13年后才要回
  核心提示:香港居民陈某1996年在佛山市某银行存款300万元,存款期限约定为1年,但是期满去银行取款时,银行却以种种理由拒绝将该笔存款取走。近日,佛山市禅城区法院审理了此案,一审判处该银行退付原告存款本金300万元,并支付其利息。
信息时报2月27日报道 香港居民陈某1996年在佛山市某银行存款300万元,存款期限约定为1年,但是期满去银行取款时,银行却以种种理由拒绝将该笔存款取走,无奈之下陈某将该银行告上了法庭。近日,佛山市禅城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罕有的存单纠纷案件,一审判处该银行退付原告存款本金300万元,并支付其利息。

陈某是香港居民,1996年的时候听说佛山市某银行有高息协议存款的业务,于当年10月7日通过朋友将人民币300万元存入了该银行的指定账户,第二天双方签定了《存款协议书》,约定该笔存款的存款期限为一年,月息为千分之十五。此后该银行的国际部于1997年3月3日、1997年7月7日先后两次向陈某支付了利息款共计27万元。

该笔款项到期以后,陈某去追讨,但银行却遗忘了“存款凭据”的保管位置,因此一直无法支取该笔存款。2006年10月存款凭据被找到后,银行依然拒绝支付。

无奈之下,陈某于2007年3月12日向佛山市银监局反映情况并要求处理。佛山市银监局认为双方的纠纷时间跨度长且背景复杂,建议陈某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陈某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一审判处该银行退付原告存款本金30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另外,该银行已经支付给陈某利息款共27万元,故该银行支付给陈某300万本金及利息时应扣除27万元。 (本文来源:信息时报 作者:包鸿 岳巍)
2009-02-27 22:05:49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19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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