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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违章滞纳金首设上限 禁超罚款数额
http://www.beareyes.com.cn/2/lib/200812/29/20081229046.htm

滞纳金不得超罚款数额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没有对加处罚款的上限作出规定。实际执行中,一些当事人因特殊原因而延迟缴纳罚款,造成加处的罚款数额远大于原处罚款数额。为解决这一问题,此次修改,参照最新的《行政强制法》(草案)增加相关条款。

  第52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
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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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01 17:49:39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455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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