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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级:资深长老 |
经 验 值:3128 |
魅 力 值:802 |
龙 币:7011 |
积 分:3755.5 |
注册日期:2004-1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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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管辖的相关规定:
1、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 适用特别规定的情形是: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对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的人,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和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 1、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军人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住所地指户口所在地
经常居住地指住所地以外的、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总体来看,应该是方便原告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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