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等 级:资深长老 |
经 验 值:27256 |
魅 力 值:14425 |
龙 币:57134 |
积 分:35255.1 |
注册日期:2003-08-14 |
|
|
|
·陆幽告黄健翔案败诉 法院判其证据不足
陆幽状告黄健翔名誉侵权一案8日上午在北京朝阳法院正式宣判,最终法院判定陆幽证据不足,宣布其败诉。
2008年6月6日,中国队参加世界杯预选赛期间,黄健翔在自己的博客中发表《丑话说在前边》的博文爆料外籍主教练杜伊性丑闻,文中提及杜伊把“国家队首席跟队记者”搞成了宫外孕。在博客发表之后不久,黄健翔将涉及性丑闻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删除,并在文尾进行了注解如下:“接受了部分网友的意见,删去有关私人生活的攻击。面对中国足球在生死关头的种种“怪现状”,常常让人无法做到心平气和。”
此后,有网友在论坛中指出该名女记者就是央视体育频道的陆幽,部分媒体也对此事进行了广为传播。对此陆幽认为,黄健翔的博文对自己的名誉造成了侵害,遂将黄健翔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权恢复名誉,以及道歉并连带赔偿精神损失费50万元。8日,此案在北京朝阳法院正式宣判:法院判定陆幽证据不足,一审宣布败诉。
法院判决书一下来,黄健翔就在博客中写道:“感谢司法机关的公正,我从这个案子立案受理以来就一直相信法律的公正。感谢朝阳区人民法院秉公执法,还给我一个清白。”
附法院判决书: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涉案文章提及“国家队首席跟队记者”与国家队时任主教练发生宫外孕之事,但采用了隐名的,并未写明包括该人姓名、年龄、工作单位等在内的具体身份信息。文中涉及该人特征的语句包括“国家队首席跟队记者的身份”、“宫外孕”、“很多粉丝”、“很久在国家队的报道里看不见她的倩影了”等。陆幽需举证证明上述语句直接且唯一指向其本人。但陆幽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上述语句具有直接且排他的指向性,故陆幽所称涉案文章通过泄露其隐私的方式捏造其与国家队时任主教练性丑闻的意见,本院难以采纳。综观涉案文章全文,其主旨是对国家足球队及主教练的评论,在文章未披露当事人姓名的情况下,一般公众阅读该文章后,尚不能必然产生针对陆幽的负面评价。陆幽所称其社会评价降低与黄健翔发表涉案文章之间缺乏直接因果关系。故对陆幽所述黄健翔有侵犯其名誉权行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陆幽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二千六百元,由原告陆幽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 用好你手里现有的相机,器材上无止尽,浮云... *^__^*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