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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审读富比案 比亚迪“企业伦理”恐将失信巴菲特
郭台铭三部巴菲特一事近来闹得沸沸扬扬,“我对比亚迪公司与公司领导人王传福都毫无疑虑
”、“富士康对比亚迪的指控根本无法取信于人!”这是巴菲特的老搭挡芒格的回应,但是郭
台铭对这个回答并不买账,他指出富士康从法院扣留的文件中,前富士康员工从富士康内部寄
给比亚迪董事长王传福的信件,指出比亚迪侵权,且证据确凿。
据了解,富士康在深圳提出诉讼的部分,因法规规定需要交由公安进行调查,因此需要一些时
间,不过,香港部分的诉讼,法院已经受理,预期下半年就可以正式开庭。
“富比案”案情回放
一、缘起
从2006年6月开始,富士康旗下的两家子公司及其母公司鸿海分别在深圳和香港提起了比亚迪
侵犯商业秘密诉讼,索赔650万元。
2007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委托北京九州世初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对该诉讼案进行司法
鉴定。12月初,第一批官方鉴定书出炉,鉴定结果表明比亚迪获取的相关文件中,确有大量文
件构成非公知信息。
二、民事转刑事
2008年3月13日,诉讼双方纷纷发布公告:富士康已撤销了对比亚迪公司在大陆索赔500万的民
事诉讼,转而走刑事诉讼。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就比亚迪涉嫌进行单位刑事犯罪活动立案侦
查。
根据原告富士康在中国的法律顾问的意见,作为直接负责的比亚迪董事及其他职员可能因比亚
迪的任何单位刑事犯罪活动也受到惩处。
三、比亚迪创始人被拘 两高层员工获刑
2008年4月10日,富士康发布公告称,比亚迪创始人之夏佐全已经被拘留,而原富士康员工、
现比亚迪员工柳相军和司少青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宣判侵犯富士康集团商业秘密罪成立,
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和一年零四个月。
2008年4月11日,比亚迪发布公告称,夏佐全被拘留四天后因缺乏证据被释放。但有消息说,
夏佐全实际上是被其妻杨志莲保释出来而己,仍未脱法律干系。
2009年5月10日上午消息,台湾媒体《今周刊》披露了郭台铭和股神巴菲特隔空交火的全过程
。其中郭台铭对巴菲特的回应中指出:在富士康担任主管的柳相军,和负责编制工艺流程文件
的干部司少青二人,于2005年7月从富士康跳槽比亚迪,却在尚未离职前就已拥有并使用比亚
迪电子邮箱并与比亚迪行政总裁李柯进行重要工作讨论。2008年2月,在深圳法院对柳相军案
庭审中,富士康诉讼代理人对柳相军提问:“在比亚迪领导层中,你向谁负责?”柳相军回答
:“王传福。从柳发给王传福的邮件中也可确定这一点,柳将获取的“富士康手机一季度的指
标状况”等商业秘密,直接寄给王传福。
由此可知,比亚迪负责人早已知道柳相军等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富士康商业秘密。这些证据
均可表明,比亚迪负责人直接参与侵犯富士康商业秘密。
国内外法律解析
美国的《模范刑法典》将偷盗罪、盗用罪、诈骗罪和收受赃物罪合并为一个大罪,统称盗窃
罪,其中收受赃物罪是指接受偷来的财物之行为。但从美国刑法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以往规定
来看,对犯罪行为人的认定主要限于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直接行为人,如对盗窃商业
秘密的行为根据《国家被盗财产法》进行刑事追诉,对商业间谍行为有时依据《联邦窃听法》
定罪处罚。
而中国刑法典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明知或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
人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这就是说,明知或应知存在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第三者
,也可能构成本罪,这里所谓的“应知”是指结合主客观情势行为人有可能、有责任知晓。法
学界的通说也认为本罪的主观方面通常是直接故意,但也不排除间接故意,如前款中规定的情
形,行为人知晓商业秘密为非正当手段得来,而获取或使用,放任商业秘密被泄露致使他人遭
受重大损失。
联系本案,富士康的两名前雇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皆因非法获取了富士康的商业秘密而用于比
亚迪,比亚迪将二人聘为高管,对涉及商业秘密之事即便不是明知也是应知,恐怕也是难脱干
系。
而被巴菲特和芒格热烈赞赏的比亚迪所谓的“企业伦理”又能如何能与一个偷窃他人技术专利
和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联系在一起呢?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何一直温文尔雅的郭台铭一反常态,
炮轰巴菲特,强烈指责比亚迪了吧。而对于这个案件的最后审判,相信各人心中也都有了明确
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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