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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第一天,武汉一女子超市买鱼,发现有一颗牙,商家按价十倍赔偿
女子买到问题鱼获十倍赔偿 新法实施后武汉首例

据荆楚网-楚天都市报报道,买来一包野鱼,却吃出一颗牙齿。昨日,商家主动按价十倍赔偿。在《食品安全法》实施第一天,武汉出现首例十倍赔偿案。

谢小姐介绍,
她5月20日在良品铺子中南二店,买了6小袋清江野鱼,共花了9.3元,吃的时候感觉有一个硬物,吐出来一看,竟然是一颗黄黄的牙齿。

谢小姐谈到此事,至今还感觉恶心。她联系生产厂家“湖北土老憨生态农业开发公司”。对方派一胡姓经理专程来汉处理投诉。

胡经理提出,需确认此牙齿到底是哪一类动物的,否则不予赔偿。谢小姐跑了硚口中山医院和质监部门,都无法检测出牙齿具体属哪一类动物,中山医院只能确认“非人齿”。

接到投诉后,中南工商所执法人员万文生进行调查核实,他称预包装的食品中含有异物,可视为“问题”食品,按照新的《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最高可以索赔十倍。经调解,良品铺子方面主动提出按照10倍价款赔偿,也就是93元,同时赔偿谢小姐误工费、路费等407元,共计500元。

中南工商所执法人员表示,将对湖北土老憨公司生产的清江野鱼进行深入检查,如果发现该产品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将依法对公司及经销商予以处罚。
2009-06-03 17:59:15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33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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