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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周杰的《到底谁是弱势群体>
答周杰的《到底谁是弱势群体>
按照周杰的说法,他很无辜,无辜的挨了大众的指责和辱骂。他起来反击了,通篇的文章没有他自己的一点责任,好像媒体和大众在和他过不去。他用了无数个问号,来质问大众对他的指责,现在我来逐一回答他的这些问号。
1他说这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不是阴谋,这个我是同意的,如果说是有阴谋也是撞人的你有阴谋(或许你想借撞车出名?也说不定哈),而不是被撞的出租车。
2 你说:“我下意识的以为车要爆炸了,脑子里飞快的想到了死,甚至还想到了来不及留遗嘱给我妈!!!求生的本能让我爬下了车,看到对方侧翻在路旁,我的心情是复杂的难过,生气,郁闷,痛苦交织在一起”。你想了这么多,怎么单单没先想想被你撞的人如何,按当时现场的情况,应该是出租车里的人伤的比你还重,你有想想他人的生命吗,所以从这里可以看出你是个很自私的人,打骨子里就先想到自己。当然你自私如果不伤害到别人也无可厚非。但接下来你的狡辩就很没有道德了,就自私的伤害到别人了。
3 你说“骂我逃逸,没良心!没人性!请问报警电话是谁打的???我第一时间连续两次通过电话告诉122,事故的具体地址,甚至我的车牌号码和车主姓氏。有这样准备逃跑的人吗?这还跑得了吗?第一次出这样的交通事故老实说我有点蒙,心里懊恼交规上不是说拐弯车让直行吗?怎么就撞上了?当然事故中有人受伤是谁都不愿意看到的事,同样让谁受伤也不是设计好了的对吗?”看来你不懂交法,起码是没有很好的理解交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理交通安全法》第5章第七十条的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伤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请你注意是车辆驾驶人也就是你应当立即抢救伤员,抢救在前报警在后。而你没有及时拨打120或999,这是不对的,你对伤者有义务责任抢救。此次什么叫你甚至说了你的车牌号和车主姓氏,你用甚至这个词是什么意思,是说可说可不说的你都说了吗,还是有什么别的意思?请问你当时的车有车牌吗?媒体说你的车没车牌,你怎么不解释一下,你开的车到底挂车牌没有,如果没有,你有交管局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吗,临时号牌是在有效期内吗?清你解释清楚!至于你下面的问题,我的回答是有这样逃跑的,因为如果驾驶人员喝酒了,他一定要这样逃跑,因为目前交法没有对驾驶人员报警后离开做任何规定,而且这样跑也是跑的了的,因为1瓶啤酒5小时后基本就代谢光了,这里说的跑的了,是指逃脱了法律对酒后开车的严厉处罚。你没有和大众解释清楚你在出事后的12个小时的去向。在这里请你一定要解释清楚,12个小时,你的经历是什么,去了哪家医院,怎么去的,做了什么检查,结果是什么,什么时间到达,什么时间离开,之后你又干了什么,为什么,交警在12个小时内联系不到你?至于什么左转让直行,什么受伤不是故意设计完全是混淆视听。
4 至于你下面的一大串问号,发现你不但自私,而且是一个完全不懂道理的人而且不懂法。挑几个回答你吧。如果你周杰死了,是死于醉酒驾车,那么是没人同情的,那叫活该。不但活该而且缺德,因为你死了也把别人害了。你还指责看热闹的和出租乘客不救人来为你的行为开脱,法律明确规定要驾驶人员也就是你立即实施施救,而不是要求乘客和看热闹的人来施救,对伤者的施救是法律给你规定的义务。你不要质问闻到你有酒气的人,你到说说,你当时离当事人有多远,如果离的很远,也就是说,你根本就没有关心被你撞的车上人员的受伤情况,而且打完122扬长而去。你还有人性吗?如果你过去看了伤者的情况,那么就说明你离当事人很近,他完全有可能闻到你身上的酒气。你到说说,你过去看了伤者没有?请你回答。
5 至于你说到你的权利,我想权利是建立在义务上的,不尽义务就没有权利,以当时的情况你是没有回家和去医院的权利的,因为你当时的义务是法律规定的那就是你有义务抢救被你撞伤的人员,而不是自己跑路。在这里我要教育你一些话,明星不是普通人,一个社会的公众人物要对自己的言行负责,就是对社会的负责,因为明星的行为对社会有引导作用,所以明星公众人物的道德要求和守法意识应该比普通人更高,起码不能比普通民众低。因为你是公众人物即使是下了班也不能成为一个普通人,就像国家主席下班后一样不能是普通人。以你的逻辑,明星公众人物可以上班的时候礼仪道德,下班后就男盗女娼吗?!明星在公共场合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是有社会影响的,不管是好影响还是坏影响。我想你的思想境界做明星还真是不够格,光知道要权利,要钞票,要名气,单单就忘了自己的义务。从你在这个交通事故中的义务,到你对社会的义务,你都不清楚。所以大众对你的谴责和辱骂是完全正确的。而且你在被谴责后还不知道悔改,你通篇的文章里没见到你有什么责任,好像你是受害者。
总结你这个人:法盲(不懂交法),缺德(不顾社会影响),自私(不关心被你伤害的人),固执(死不认错),阴暗(错都是别人的,因为没有“左转让直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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