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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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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如下

1、故意伤害是法定罪名,也就是一审判决认定的邓玉娇最终的罪名。这不是对事件的定义。

2、性侵犯并非法律上的定义,更不是与强奸罪并行的法律概念。在刑法上,与性侵犯相关的罪名主要是两个,一是强奸罪,二是强制猥亵妇女罪。这两个罪名的最大区别是在主观意图上,即是否以发生性关系为主观意图。至于两罪名的具体差异,就不再多写了,发个链接看吧:

该网址不再展示

3、鉴定问题已不是法律问题,不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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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hlglong.com
庄周昔论剑,儒服佩青锋。
示之以虚空,后发先以至。
十步杀一人,千里不留行。
举手断浮云,横斩千峰顶。
2009-06-16 16:51:03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40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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