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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清官”酒店被拘员工告公安(转自周泽律师博客)
】“拜清官”酒店被拘员工告公安(转自周泽律师博客)

默认分类 2009-08-26 02:23 阅读4 评论1 字号: 大大 中中 小小
2009-08-24 | 周泽:“拜清官”酒店被拘员工告公安


备受舆论关注的阳朔一尺水国际大酒店员工“不拜财神拜清官”事件再起波澜。今天(8月24日), 一尺水大酒店员工陈彦秀,正式向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象山区公安分局对其所作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具体事实和理由见附件行政诉状)

因参与“拜清官”活动,并与公司员工一起于3月3日到桂林、7月23日到南宁集体上访,陈彦秀与公司近二十名员工于7月30日被阳朔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和审问。7月31日,陈彦秀与公司4名员工一起,被桂林市象山区公安分局以“在未经公安机关许可的情况下,于2009年3月3日在桂林市政府大门前进行游行集会游行示威”为由,给予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

盖有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公安分局印章的象公(行)决字(2009)第00481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据原告陈彦秀称,公安机关在向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即要求其对是否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进行表态。

今天(8月24日)上午,笔者陪同陈彦秀到桂林象山区人民法院立案时,立案庭的法官让原告直接持行政诉状到行政庭找法官进行立案审查。行政庭的孔姓法官收下原告诉状后表示,让原告留下联系电话,听候立案通知。

另,被阳朔县公安局民警于8月20日晚从南宁强行抓到桂林,并以与陈彦秀同样理由拘留十五天(现仍在押)的一尺水大酒店所属广西可高集团有限公司员工隆华生,也委托笔者于今日向桂林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要求撤销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区公安分局对其所作的拘留决定。



附陈彦秀行政诉状:



行 政 诉 状

原告:陈彦秀(个人信息略)

诉讼代理人:周泽,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13901297271

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

住所地:广西桂林市象山区环城西一路150号

诉讼请求

1、依法撤销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所作的象公(行)决字(2009)第0048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2009年7月30日早上九点左右,广西阳朔县公安局民警持桂林市象山分局传唤证,对原告进行传唤。同时被传唤的还有近20名公司员工。

原告等被带到阳朔县公安局后,大概9点半,两位女民警带原告等女员工到一个独立的房间进行脱衣搜身检查。然后被民警依次分开到不同的办公室进行询问,做笔录。

审问过程中,民警一直诱导性地询问,问原告3月3日的上访活动是否有人组织,组织者是否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沛农,原告本人是否有参与,此次活动的全过程时间,现场民警是怎么处理的,原告等是怎么做的,参加此活动者是否有酬劳,等等。原告承认参与过此次上访活动,是公司员工自发组织的,没有报酬;民警到来把原告等的横幅收了,并把原告与公司员工的手机、相机收缴,删除拍摄的音像资料后还给原告及公司员工,之后原告与公司员工就走了;整个过程大约持续20分钟左右,期间原告公司员工并未与民警发生过肢体冲突和语言冲突。原告与公司员工拉横幅只是在路旁,没有阻碍交通。

民警还审问了7月23日在自治区政府门前的集体上访活动原告是否有参与,公司员工在网上发帖顶贴的活动原告是否参与,原告说都参与了,还将公司建设一尺水大酒店的一些手续和与县政府打官司的证据上传到网上。最后民警问“拜清官”的事,问原告所属公司在售楼部设祭坛“拜清官”是谁出的主意,三尊塑像是哪里来的,原告说不清楚。他们说原告不老实。

给原告做笔录的民警都是阳朔县公安局刑警队的。他们开始就问原告是否知道为什么由他们刑警队来传唤原告吗,原告说不知道。他们说原告所在公司的活动是违法活动,已经构成犯罪了,所以由刑警队来办理。他们在询问的过程中,还问原告为什么这样维护老板,跟老板除了员工与老板的关系,是否还存在其他“特殊”关系,对原告进行人格侮辱。询问原告的杨警官还说他与原告不存在个人恩怨,只是一个民警,无论原告所在公司与政府是否存在矛盾,他们都不管,他们只是领导的指示和命令来开展工作。

开始做笔录的时候,姓杨的警官问他的同伴办案单位填什么,一个从隔壁走来的警官说填象山公安分局(桂林市政府属地公安机关)。后来笔录做到一半的时候,阳朔县公安局的黄副局长进来说,让把办案单位改成阳朔县公安局。在笔录做完将打印前,他们的一个同伴又说让把办案单位改为象山公安分局。

询问持续到31日凌晨1点半左右,象山分局一个女的警员给原告送来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这份文号为象公(行)决字(2009)第00481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在未经公安机关许可的情况下,于2009年3月3日在桂林市政府大门前进行游行集会游行示威”为由,决定对原告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给原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时,象山分局的民警,还让原告签了一个是否就此次行政处罚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意见。因为担心横生枝节,原告违心地填写了“放弃”。将近两点钟,象山分局的民警从阳朔出发,将原告及其他三位同时被拘留的员工带到桂林市行政拘留所执行拘留。

原告参与一尺水大酒店员工3月3日到桂林集体上访,6月6日起在一尺水国际大酒店内”拜清官”以及7月23日到自治区首府南宁市集体上访,事实经过及原委是——

原告所属广西可高集团有限公司在参与竞拍阳朔一尺水大酒店项目现用地过程中,触动县委书记谭峰利益。开发建设阳朔一尺水国际大酒店过程中,阳朔县委书记谭峰便滥用其个人权力,干预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阻挠一尺水大酒店项目公司对酒店进行“产权式酒店”经营,使一尺水大酒店在阳朔县政府已通过政府常务会议作出决定同意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给办理手续的情况下,最后又在县委书记谭峰的主导下通过所谓的“四家班子”研究,而后以县政府的名义作出批复:不同意为一尺水大酒店开展“产权式酒店”经营办理手续。无法按计划实施“产权式酒店”经营的一尺水大酒店项目公司不得已起诉阳朔县政府,但在谭峰把持的阳朔县的活动下,一审法院在这起“民告官”案件中未能公正裁判,在毫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判决一尺水大酒店项目公司败诉。

同时,在酒店建设过程中,六个拆迁户的一户因有谭峰作靠山,拒不拆迁,阳朔县政府也未履行自己的职责,强制拆迁,使政府划定红线,批准给一尺水大酒店项目公司作为酒店综合用地的土地未能全面提供给一尺水大酒店项目公司,从而导致公司只能根据既有土地建设,以致“钉子户”占有土地未能成为已初步建成的一尺水国际大酒店的有机组成部分。对此,谭峰书记把持的阳朔县有关部门竟然将一尺水大酒店项目公司投资两亿多元人民币初步建成的一尺水国际大酒店定性为违章建筑,不给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使酒店无法正常开业,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

对于一尺水大酒店项目公司在阳朔投资开发酒店过程中办理经营手续遭遇阳朔县委书记谭峰的非法阻挠和妨碍,以及为此打官司遭遇的司法不公,一尺水大酒店项目公司员工都非常愤怒。因此,作为一尺水大酒店员工的原告,于2009年3月3日,与公司多位员工一起到桂林进行集体上访,并在桂林市政府门前的路边拉横幅反映阳朔县委书记谭峰违法妨碍一尺水大酒店项目公司正当经营权的问题。到在6月份,因告阳朔县政府的官司二审判决迟迟未下,且得知谭峰把持的阳朔县又在活动二审法院,公司前途未卜,只好将寄希望于二审法官公正司法,于是公司于6月6日在酒店内设置祭坛,参拜历史上的清官包公、狄仁杰和现代法官,原告也与其他员工一起进行了参拜,这被媒体称为“不拜财视拜清官”。7月23日,得知组织正在考察谭峰,准备对其提拔使用,一直在与谭峰进行斗争,并了解其诸多违法和腐败问题的一尺水公司员工集体到南宁进行上访,并在区委门前的路边拉横幅揭露谭峰的问题。

结果,7月27日,阳朔县政府召开发新闻发布会,披露虚假信息,称我公司从2008年3月份以来,“一直在互联网上捏造事实,造谣诽谤,混淆是非,今年六月四日起还在其售楼部设坛,员工日日拜包公、狄仁杰和现代法官的塑像,下面铺的是写着‘清官显灵’的红布,纠集部分员工非法集会”。(我公司“拜清官”明明是6月6日开始,不知阳朔县政府是何用意,竟然说成是“六月四日”。)从7月30日起公安机关开始大规模传唤、拘留我公司员工,包括原告在内,目前已有五人被拘留。

原告认为,被告对原告所作拘留决定在实体上是错误的,在程序上是违法的,完全是对原告的打击报复。

一、原告只是参与了集体上访,而没有进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被告以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处罚原告,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根据《集会游行示威法》关于“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第七条)及“依照本法规定需要申请的集会、游行、示威,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第八条)的规定,包括原告在内的一尺水大酒店员工3月3日到桂林市政府集体上访,向领导机关反映谭峰的问题,是直接到领导机关反映问题,是信访活动,不是集会,也没有游行和示威,与需要依法报告“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的集会、游行、示威,有根本性的区别,属于公民行使对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的批评、控告、申诉权利的范畴,而不属于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的范畴,不存在非法问题。被告以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为由,对参与集体上访的原告予以处罚,不仅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也明显不当。

在3月3日原告参与的集体上访活动中,虽然伴有打横幅的行动,但只是在路边拉横幅,民警到来后即将横幅交给民警,然后主动离开。期间,没有对交通秩序和领导机关的办公秩序造成任何破坏,根本不应该予以处罚。

二、被告对原告所作行政处罚程序严重违法。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原告参与的3月3日在桂林市政府门前的集体上访行为,如果违法,需要进行行政处罚,应该由桂林市政府所在地的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公安分局管辖。原告所受的传唤和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虽然都是以象山区公安分局的名义进行的,但传唤原告及对原告进行询问的,都是根本没有管辖权的阳朔县公安局民警。这在程序上显然是违法的。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3月3日原告参与的在桂林市政府的集体上访,当时民警已经作出了对原告等参与集体上访者口头警告的处理。事隔近五个月后,被告又对原告作出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显属重复处理,违背了行政处罚“一事不二罚”的原则。

三、被告对原告的行政处罚系协同阳朔县委书记谭峰把持的阳朔县对原告及所属公司“不拜财神拜清官”及到自治区首府南宁集体上访的打击报复。

原告3月3日与公司员工到桂林集体上访,在属地民警当日已经作过处理,原告已受到警告,事情已经早已处理完毕。但7月30日,被告与阳朔县公安局协同对原告进行传唤,询问原告所在公司6月6日“拜清官”的问题,以及7月23日在南宁集体上访,拉横幅反映阳朔县委书记谭峰腐败、滥权的问题,然后以“在未经公安机关许可的情况下,于2009年3月3日在桂林市政府大门前进行游行集会游行示威”为由,决定对原告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这显然是对原告所在公司6月6日开始的“拜清官”活动及7月23日在南宁的集体上访活动,进行打击报复。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原告特诉请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对原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此致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陈彦秀

2009年8月24日
2009-08-26 12:52:39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129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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