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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陪睡现象岂是一纸合同规定得了的?
针对不断曝光的各地保姆陪睡事件,上海市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等正在草拟的全市性家政合同条款拟禁“保姆陪睡”。据悉 ,目前首份全市性家政合同已成型,合同最新征求意见稿分员工制和中介制两种文本,两种合同文本征求意见稿都明确:不得安排保姆与异性同龄人同居一室。
笔者觉得对保姆陪睡现象,仅出一个没有可操作性的行业规定条款,好像没有多大作用。保姆不愿意,雇主霸王硬上弓,可以去辖区派出所告雇主强奸,让雇主对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为自己维权,如果保姆愿意,雇主有意,你情我愿,这纸合同不是多余吗?再说道德范畴的事情,行业规范怎么能干涉得了?并且这个行业规范的内容还很让人诟病,异性同龄,哈哈,真的很搞笑!
到底多大的年龄差距叫做同龄呢?难道年龄差距大一点,就不会发生保姆陪睡现象了?上海前段时间不是曝光了一位七十多岁的雇主要求40岁的保姆陪睡吗?行业规范是要求整个行业去遵循的,没有可操作性的规范,让整个行业如何来遵守?再说了,保姆职业特殊,有些老年人年龄太大,夜晚独居一个人,不怕一万,就怕万一,万一有个事,怎么办?连打急救电话的人都没有,出了情况,家庭服务业行业协议是不是包赔偿损失呀?出具规定的时候,为什么不作事先的调查呢?为家政保姆行业制定行规,怎么能没有保姆雇主的参与意见?
保姆陪睡现象是公共道德扭曲,想要根除这一现象,应该是净化社会风气,提高人们的公共道德,本是公共道德范畴内的事,用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下来,而这个法又没有可操作性,让我们建设良好的公共道德环境。当整个社会的公共道德提升到一个水准时,保姆陪睡现象自然而然就会消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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