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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醉驾撞人“同案不同判”的现状将得到改变。最高人民法院昨日称,今后,对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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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黄尔梅昨日说,我国醉驾犯罪案件的定罪和量刑问题将统一审理的裁判标准。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有关司法解释,对醉酒驾车犯罪的法律适用予以统一。


事实上,今年以来,我国醉酒驾车犯罪一直呈现多发、高发态势。最高法昨日公布的资料称,仅仅今年1-8月,全国共发生酒后驾车肇事2162起,造成893人死亡,醉酒驾车肇事1044起,造成409人死亡。


但是每起醉驾犯罪案件的定罪和量刑标准又不尽相同,引起社会“同案不同判”的强烈争议。比如,今年5月,沈阳人吴凯因酒后驾驶造成3死2伤,被认定犯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刑7年,但杭州人魏志刚酒后驾驶造成1人死亡,则是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


黄尔梅昨日说,社会舆论对此类犯罪的定罪量刑也有不同意见,司法实践中的处理也不完全一致,有必要统一法律适用。今后,对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即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但他同时认为,对于此前已经处理过的将特定情形的醉酒驾车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案件,应维持终审裁判,不再变动。这是保持“法律稳定性原则的体现”。
2009-09-11 12:27:19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90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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