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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级:资深长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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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是这样的
首先,我对破产法的研究不多,只能提一点肤浅的意见,供你参考。
有限责任公司,顾名思义,其核心在于“有限责任”。即如果公司破产,那么其对外债务应当以公司名下的全部资产偿还,而不需要由股东来承担责任。这是最基本的原则。
例外情况大体上有这么几个:
1、股东在设立公司的时候,没有实际出资,或者出资金额不到10万,那么相应的,其设立的公司实际上不具备成为独立法人的前提条件,在此种情况下,股东需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2、股东在设立公司的时候出资不到位,实际出资金额超过了10万,但没有达到登记的注册资本,这时候公司的法人资格当然没有问题,但股东需要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比如注册资本500万,股东实际出资200万,那么股东需要在这300万的差额范围内对外承担责任,在股东内部则按出资比例分担。
3、如果股东在公司破产前6个月内,有低价转让财产、放弃债权等行为的,破产管理人有权申请法院撤销这些行为并追回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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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周昔论剑,儒服佩青锋。
示之以虚空,后发先以至。
十步杀一人,千里不留行。
举手断浮云,横斩千峰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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