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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篇:试用期≠“廉价期”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2008年的经济危机来得猝不及防。对于即将毕业急于寻找工作的大学生来说,这个冬天显得格外寒冷。曾经的天之骄子,现在也不得不放下身段,先找个工作安身立命了。作为一名刚毕业的学生,小王也面临着同样的就业困境。经过几轮“拼杀”他终于在国庆前和北京一家软件公司敲定:假期结束后就来上班。双方口头约定,上班之后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一年,试用期3个月,同时试用期工资600元,转正以后月工资2000元,公司提供完善的保险。
上班第一天,小王很兴奋。想到那些还在为工作发愁的同学,小王觉得自己已经是幸运的了,于是他开始努力的工作。但是,当第一个月的工资发到手里之后,小王着实犯起了愁:在北京这个大城市,600块能过一个月吗?
这天下班后,小王在地铁里遇到了高中同学齐斌。异乡遇故人,两人很高兴。在齐斌的提议下,他们去了附近的一个小饭馆共进晚餐。席间,两人谈到工资问题,小王无奈地说:别提了,我正为这个事发愁呢。试用期这点工资还不够我吃饭呢……。
听完小王的诉说,齐斌并没有安慰他,而是慢条斯理的说:兄弟,你也忒法盲了,你们单位给你的试用期工资是违法的,这都不知道?齐斌的一席话,说的小王有些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我怎么就成法盲了呢?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宝解密:
现实生活中,一些企业将试用期劳动者的工资水平“最小化”,使得试用期成为“廉价期”,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
对此,法律作出了三个“不低于”,即:一是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是试用期工资的最底线;二是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三是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其中,金额有高低差距的,则要取其最高。 比如,某企业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为680元,本企业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标准为1000元,与员工甲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为1500元(其百分之八十为:1200元),则该企业与甲约定的试用期内的工资不得低于1200元。
本案中,软件公司规定小王的试用期工资为600元,正式合同期内工资为2000元。通过计算得知,2000元的80%为1600元,远远超过了该公司给小王的600元。且目前北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为800元,也高于600元。因而,无论用哪个标准来衡量,该软件公司的做法都不符合法律规定,也就说是,齐斌的说法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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