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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篇:加班津贴≠加班工资,你知道吗?
去年,小李跟一家大型家装公司签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小李的职务是策划部主管,月薪5000元,负责国内各分公司的运营统计及初步策划等工作。出于工作所需,小李常常要到分公司去考察工作,出差和加班也就成为了家常便饭。公司的 《员工手册》中规定:凡超时工作符合公司加班条件的,公司都将按照工作年限和工作表现向员工支付相应金额的加班津贴。因此,小李每个月都能够拿到600元的加班津贴。
由于频繁出差,严重影响了小李的生活品质,女朋友对他极为不满,两人经常为此吵架。权衡利弊后,小李于5月底向公司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按照实际加班时间为他补发一年多来的加班工资。
然而,公司认为,加班津贴的支付制度是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小李从没有提出过异议。在有公司指定加班的月份,公司都给小李支付了加班津贴,有的月份加班津贴还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加班工资标准,公司已经履行了给付加班工资的法律义务。
无奈之下,小李只得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那么,小李的要求能否得到支持?加班津贴是否等同于加班工资呢?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宝解密:
本案例中,要解决公司是否应该补发小李加班工资的问题,首先应当明确加班津贴是否可以替代加班工资。
加班津贴是用人单位给本企业员工设定的一项福利制度,法律对加班津贴并没有强制要求,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经营特点及企业需要决定是否设定和执行加班津贴制度。
与加班津贴不同,加班工资是法律给用人单位设定的一项法定义务。劳动者超过工作时间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加班加点时间不同按照相应的比例计发加班工资。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支付了加班津贴不必然免除支付加班工资的法定义务。但是在法律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设定加班津贴的目的是对加班工作人员超时工作进行补偿,与法律对加班工资规定的立法目的相同。基于公平原则,加班津贴可以部分抵消加班工资。但加班津贴应当实行“多不退少要补”的原则,即当实际加班工资高于加班津贴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实际加班工资金额支付;当实际加班工资低于加班津贴标准时,用人单位可以按照企业内部规定的加班津贴标准支付。
因此,小李的主张会得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来源:中国法律门户网 护身法宝--劳动专刊 该网址不再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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