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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篇:捉奸在床 ≠ 稳拿赔偿
“啪”,灯被打开,霎时卧室亮得刺眼,床上男女慌忙坐起,只听得“咔咔咔”一阵摁快门的声音,一个女子立于床边拿着相机一阵猛拍。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我们还要从头说起。
话说李明霞和王玉昆是对有9年婚龄的“老夫老妻”,夫妻感情一直不错,女儿去年也上了小学,小日子过得是有滋有味。但不知从何时起王玉昆的工作就变得异常繁忙,经常忙得顾不上家。一开始李明霞也没多想,因为丈夫这个岁数正是事业上大干的年纪,所以不论丈夫多晚回来,贤惠的李明霞都会热饭热菜的伺候着,但慢慢也感觉到有些不对劲,想单位工作再怎么忙也不该天天加班不着家吧。于是就叫弟弟李明贺到丈夫的单位打听一下。却不想打听到的结果如晴天霹雳可把李明霞“震”到了。原来丈夫的工作并不忙,每天都是准点打卡下班,重要的是,单位里还“盛传”他与一名女同事关系“暧昧”,成天形影不离。
丈夫“爬墙”到底是不是真的?李明霞心里也嘀咕着,想想快十年的夫妻应该不至于,但丈夫的表现又……。这时李明贺给姐姐出了个注意:何不借口“出差”探探虚实?于是就出现了本文开头的那一幕,不用说,手持相机狂拍的女人就是李明霞。
可想而知,这事让李明霞气愤不已,一纸诉状就告上法院,要求离婚,并请求离婚赔偿。不曾想法官对其拍到的“珍贵”照片“视而不见”,没有支持她的离婚赔偿请求。这下李明霞可糊涂了:我都把他们捉奸在床了还得不到赔偿吗?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中国法律门户网答疑:
捉奸在床不一定能拿到离婚赔偿。《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离婚过错赔偿制度:无过错方只有在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况下,才有权请求赔偿。而捉奸在床所获得的证据与46条规定的“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并没有必然联系。
这里《婚姻法》的立法点是反对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生活的行为。至于共同居住期间是否发生性关系,并不是本条法律所关注的。只要配偶一方与他人共同居住的事实成立,即使没有发生性行为,无过错方也有权要求离婚赔偿。相反,即便夫妻一方与他人有性行为,另一方确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也不能理解为“同居”或“重婚”。所以,也就不能据此提起离婚赔偿请求。
回到本案,李明霞只有证明了丈夫与他人同居(或重婚)的事实才可能得到赔偿。而捉奸在床的照片并不能证明其丈夫王玉昆与他人有同居的事实,充其量只能证明丈夫有婚外情,即有不正当的性行为。可见,李明霞虽握有“珍贵”照片以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但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中国法律门户网贴士:
捉奸在床虽不能必然得到离婚赔偿,但在离婚诉讼中,对财产分割判决还是会有一定的影响的。这是因为: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具体若干意见》(法发[1993]32号)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照顾无过错方……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捉奸证据也可以影响到双方的财产分割,从而使财产分割结果有利于无过错方。其次,从诉讼策略上考虑,如果有“捉奸在床”的证据,无过错方可以在调解、诉讼中争取更多的主动,通过给过错方施加更多的压力,迫使其做出让步,以达到多分财产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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